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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和产品开发,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设立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利资金3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 市专利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的补助
  (二)专利实施的奖励
  (三)专利宣传、培训、评审等工作经费及专利执法环境建设;
  (四)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及奖励;
  (五)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四条 凡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户籍在市区的个人在本市从事专利申请、实施、管理等的,均可申请补助、奖励。一件专利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五条 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专利申请补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授权后每件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2000元和1000元;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补助标准加倍,每件专利限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在省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之后再补助第三和第四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
  (二)专利实施奖励。对实施新专利技术(产品)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予以奖励。
每年评选特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评选一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评选二等奖5名,各奖励5万元;评选三等奖8名,各奖励2万元(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专利示范企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申请市专利资金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实施奖励的,还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第七条 市专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手续。
  (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专利资金补助、奖励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获补助、奖励者接通知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四)专利申请补助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常年办理,一年分二次补助。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市专利资金的申请、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利资金申请人、使用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凭证。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已获补助、奖励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0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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