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翼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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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微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1266室(临港长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姚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嘉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翼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镇沙三村第四工业区A1整栋。
法定代表人:张如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法,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翼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嘉琳,被告深圳市翼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最终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署的《FOGGY电子烟生产合同》于2021年7月4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合计380,000元;3、判令原告退还被告已交付的FOGGY电子烟19,000支;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流费1,524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5日就“微潮VCIAO一次性电子烟”研究设计生产及合作事宜签署了《产品设计合作合同》(下称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微潮VCIAO一次性电子烟”;原告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已向被告支付合作意向金100,000元。其后,因被告无法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提供正常使用的小烟手板,原告重新选择被告提供的另一种设计方案,并于2019年10月28日与被告就“FOGGY一次性电子烟”(下称
小烟)的设计、模具制作、生产组织等相关工作签署了《FOGGY电子烟生产合同》(下称生产合同)。根据生产合同的约定,原告依设计合同的约定已支付被告100,000元的合作意向金自动转为生产合同的定金,除此之外原告已依生产合同的约定共向被告支付模具费用80,000元、预付款及生产费200,000元(合计380,000元)。首批20,000支小烟生产完成后,被告将某分别交付至原告以及原告的经销商,但在被告交付首批20,000支小烟的当日,原告和原告的经销商均发现小烟出现了未拆封即漏油的质量问题,原告第一时间即向被告反映,但被告迟迟未给予原告任何正面回应。而后续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这批产品除持续出现漏油情况外,产品甚至出现了未拆封即自燃的严重质量缺陷。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与原告就前述小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沟通和解决。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经销商全面退货且拒绝经销该等产品,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对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商誉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而且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反了生产合同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签署的生产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深圳市翼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被告无任何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原告的理由
是产品质量有问题,被告不予回应、不予处理,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要求原告将产品邮寄过来进行检测,但是原告拒绝。根据承揽合同的特点,产品是被告为原告定制的,若真有质量问题,首先也是查明原因进行修复。产品商标等都是原告的,模具也是原告的。物流费、律师费无任何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书面证据,其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生产合同1份;2、付款凭证1组;3、运费付款凭证1组;4、聊天记录、抽检视频1组;5、聊天记录1组;6、聊天记录、快递拒收凭证1组;7、快递电子存根1份;8、聘请律师合同1份;9、公证书2份;10、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1组;11、鉴定费发票及付款凭证1组。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生产合同及附件一、附件二1组;2、确认单、联系记录1组;3、聊天记录1组;4、聊天记录及快递单1组;5、被告公司企业标准1份;6、电子烟塑封1组;7、电子烟储存室照片1组;8、电子烟储存室照片1组;9、聊天记录及相关记录表1组;10、产品规格书、第三方检验报告1组。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委托方、甲方)与被告(受托方、乙方)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生产合同,甲乙双方就小烟设计、生产等事宜主要约定一、合同内容:包括模具、模具前期打样测试、小烟,总价680,000元…。二、付款方式:1、本协议项目总计费用680,000元;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预付款及全额模具费,合计380,000元(已支付100,000元,尚需支付280,000元);3、甲方根据计划的货品数量支付对应尾款,乙方完成生产发货前,甲方支付对应货品数量45%,甲方收货验收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货品数量5%…。三、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小烟生产;2、按照双方认定的样品标准生产,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一”,甲方有权拒收任何低于该样品质量标准的产品;3、具体到货质量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若达不到以上指标,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4、甲方完全拥有项目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包括使用权、著作权、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模具等所有权利;5、若乙方生产质量下降或不稳定,甲方有权暂停合同要求乙方整顿、或终止本合同;…。六、违约责任:1、双方应妥善、及时、全面地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时间内完成生产工作),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支出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顾问的成本和费用)。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在做出书面通知情况下提高解除本协议;…。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2:2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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