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办理指南

一、主管部门和受理部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专利信息发展研究中心等为具体受理部门。
二、资助对象: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均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三、资助类别与标准:资助类别包括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实审、获得授权,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申请PCT专利,申请美国、日本、欧盟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具体标准请登录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pic)查询《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附件一)。
四、申报时限:申请各项资助的,请分别自专利申请、实审、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点击专利资助网上办理系统,按要求进行注册或登录;
(二)填写《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表》,提交成功后,系统会给
出一个受理编号,申请人凭此受理编号可以查看该申请所处的审查状态;
(三)申请人到申请专利地址所属的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局或广州市专利信息发展研究中心提交验证材料。具体所需材料参见《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
(四)验证合格后,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网上审批,审批合格后通过银行转帐发放资助款,同时在网上通告或通过短信告知。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填写《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表》时需按要求正确、谨慎填写,否则验证材料时将不通过,从而导致申请人要再次填写申请表和提交验证材料。填写要求参见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上的《填表须知》(附件二)。
(二)《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试行生效,原《广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穗知〔2004〕1 1号)同时废止。
(三)个人申请的专利,申请资助时资助款项划到本人在交通银行的帐户。
(四)如有其它问题,可向广州市专利信息发展研究中心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892号国际科贸大厦12楼,电话:38288559、 38383187。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制
附件一
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均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申请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审查费资助2,5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4,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350元/件,审查费资助75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200元/件;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85%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200元/件,审查费资助4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
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三)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四)申请PCT,单位申请的资助10,000元/件,个人申请的,资助5,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以上限于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第六条属于广州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项目以及列入市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对我市经济、科技发展有重大推动或引导作用的,经评审确认,可获得择优重点支持,资助标准可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七条申请资助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需通过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pic)提交《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表》,并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专利证书(若申请授权资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专利申请人的接受资助款的银行帐号。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银行帐号;
(五)国外、港澳台发明专利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或地区(组织)市场的可行性报告。申请PCT,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申请受理文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
第八条申请各项资助的,应分别自专利申请、实审、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审查合格的,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资助款项,同时在网上通告或通过短信告知。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止。原《广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穗知〔200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填表须知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2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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