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一项技术的公开状态?作者:余刚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9期 问题1:如何确定一项技术的公开状态?
答: 根据专利法22条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可以知道,一项技术的公开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的公开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一种是出版物公开;另一种是使用公开和以其它方式公开。
我国专利法规定,无论是公开出版物,还是公知公用的公开行为均是世界范围的。无论何种公开,若要构成能对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的“现有技术”,一个共同的条件或者标准,就是必须使有关技术内容能够“为公众所知”。 所谓“为公众所知”,是指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这种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有关技术就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是否有人或有多少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是无关紧要的。另外,若要认定构成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上述状态必须已经实际存在,而不能仅仅是一种“可能”。
问题2:申请人怎样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答: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
种情况: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