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
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6题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考点】着作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
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着作权人自行或经着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着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着作权。关于是否要经过诗人的同意,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着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着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本题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该司法解释在2006年已被修改,其中第三条已被废止,但该条被废止不代表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一律认定为侵权。并且,在实践中多参照《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以不经过同意而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17.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7题)
  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答案】D
  【考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专利申请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B错误。乙公司受让专利申请权后,无论是否已经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都可以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最终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据此可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都要求技术本身具有新颖性,而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审查周期比较长。如果乙公司同时就该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话,等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时,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已经被授予了,那么该技术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了,也就不会再被授予发明专利了。
  18.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8题)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答案】C
  【考点】商标权的撤销
  【解析】选项A、B错误。《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商标许可权的规定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而本题中王小小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因此,不适用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许可权的相关规定。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题中,王小小已经将“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在当地有较高声誉,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一剪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因此,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2010年卷三单选第15题)
  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答案】D
  【考点】《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解析】《着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本题中,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6题)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考点】合作作品着作权的归属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着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选项B说法正确。《着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着作人身权,据此可知,着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着作财产权。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
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17.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17题)
  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
  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
  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答案】B
  【考点】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和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据此可知,改变注册标志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不是变更申请。
  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甲公司的“霞露”用于日用化妆品上,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甲公司有权禁止。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据此可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撤销而不是注销。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4:2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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