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已研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

2018年已研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
    1.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2.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
3.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4.将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7.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四、大力鼓励研发创新
    8.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9.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0.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高至8%;
    11.自2018年7月1日,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
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1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13.自2018年5 月1 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1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15.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从今年5月1日起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20%或50%。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鼓励企业在降成本、增效益基础上让职工得实惠;
    16.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17.2018年6月25日,发文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18.自2018年7月1日以来起,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 〕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19.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20.自2018年8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1.自2018年8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22.自2018年8月1日起,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23.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房屋转让手续费;
    24.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
    25.自2018年4月1日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48: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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