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专利权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公司的核心要素之一。如何充分、合法、有效的使专利权转化为生产力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专利权与专利使用权关系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以货币估价就会转化为财产所有权,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仅包括对专利的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可见,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二者以货币估价时,又属于财产权。

  二、关于法律是否允许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三、关于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股权转让方面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资本应该独立且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公司拟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如再许可等),是否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

  1、专利使用权出资人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却不享有再许可权情形。股东出资财产作为
公司独立的财产,股东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但是,专利权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若股东(也是以专利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仅享有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而没有专利的再许可权时,该股东就会因出资的不完整或受到限制而无法转让其股权。如果公司设立时对此没有注意,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和再许可权都会因其权利瑕疵而无法行使。

  2、出资人既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又享有再许可权情形。依据专利许可协议,出资人(股东)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就可以转让该专利使用权(或再许可)股权。同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公司法》按照公司自治原则,将公司财产处分权的限制赋予了公司章程,从而为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专利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必然使该专利权价值的降低,从而间接地影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出资人仅有专利非独占实施许可情形。如果签订的是专利非独占许可协议,权利人还
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同时,公司、使用权人或被许可人均可与专利权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获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权。特别是专利权人为了使专利权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许可更多的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就会出现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众多公司竞争的局面。再许可权的行使往往会造成专利使用价值的降低,公司出资的专利使用权必然会贬值,进而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二)关联交易问题

  生产相同专利产品的公司在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流通渠道、消费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共性,各公司在技术、工艺、设备、渠道、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竞争和交流;同时服务于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交叉任职的现象也会出现。如果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时不能严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会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可能导致公司实际出资额的减少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中的专利权该评估价格应该是专利权的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专利使用权较专利权只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因此,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要低于专利权的价值。实际操作中,专利评估机构只能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不能对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账面反映的是专利权的评估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因此,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必然造成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减少,这种现象有可能损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专利使用权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1、专利使用权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
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专利权常常会因为使用期限、欠缴年费和无效申请等原因被宣告终止或无效。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如果专利被宣告终止或无效,其使用权也必然终止或无效,从而使专利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2、专利使用权变更障碍。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果实际操作中出资人不能单独将专利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该专利使用权的所有人。此时,股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将导致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策略

  如果出资人准备以专利使用权为资本设立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来解决出资问
题:

  1、设法取得专利所有权。若能以购买方式取得专利所有权时,则可以该专利所有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这是最为简便的途径,权属关系清晰,也避免了专利使用权的不确定性。但出资人财务成本较高,需要专利权人许可,并且办理专利权过户手续。

  2、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明确权利义务。出资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合同条款,例如要求专利权人授予独占实施许可权和再许可权等,至于这种授权条款是否能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还需要工商登记部门的认可和实践的检验。

  3、依据《公司法》相关条款解决纠纷。《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说明股东既可以按实缴出资制定分红比例,也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作为分红比例,甚至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股东合意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如果章程中明确制定了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就会避免股权及利润分配方面的纷争。相反,股权不清晰、利润分配不合理就会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资本维持。

  4、将专利使用权出资动态化,进行适时调整。笔者认为,应将公司的总资本划分为物质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并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制度,以适时调整知识产权所占资本份额。此外,还应加强股东监督,以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借资产评估手段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现。

  5、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此规定,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出资人应承担资本充实的法律责任,这为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具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作者:姜山赫 孙 乾)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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