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

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55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祁锋赵东周红 
【审理法官】祁锋赵东周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新建 
【当事人-公司】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李江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李江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拔李江 
【代理律所】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二审中韩新建、泽众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名誉权纠纷并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关于王兵的“情况说明",因王兵自述系泽众公司的员工,与韩新建、泽众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对该“情况说明",本院碍难采信。固德威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视频光盘证明,“×××"号在名为“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EPC总"的中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固德威是个垃圾公司,盗窃专利申报项目,无耻的公司"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管辖法定代理人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固德威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视频光盘证明,“×××"号在名为“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EPC总"的中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固德威是个垃圾公司,盗
窃专利申报项目,无耻的公司"的信息。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固德威公司存在“盗窃专利申报项目"的行为,故“×××"号发布的该不当言论构成对固德威公司名誉权的侵犯。韩新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泽众公司与固德威公司之间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应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处理,不能成为发布不当言论侵害对方名誉权的理由和依据。因“×××"注册时绑定韩新建的手机号码,韩新建确实持有使用该号且自认对于该号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故韩新建应对该号发布的侵犯固德威公司名誉权的不当言论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韩新建通过“×××"号在“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EPC总"中发布为固德威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韩新建的侵权行为内容和所造成的影响、固德威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韩新建赔偿固德威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亦无不当。  综上,韩新建、泽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13: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法人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韩新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号在“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EPC总"中持续七日发布为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该声明内容应事先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韩新建承担。二、韩新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三、驳回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由韩新建承担4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韩新建、泽众公司上诉请求:1.固德威公司确实有剽窃专利事实,该剽窃的发明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判决全部无效;2.韩新建未在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EPC总中发布任何不当言论,不应对固德威公司作任何赔偿;3.固德威公司支付本案所有费用,并对韩新建公开道歉;4.韩新建保留反诉、专利及民事诉讼的权利。事实和理由:泽众公司的两项发明专利“高频隔离型并网逆变器"和“一种多功能功率变换器",属于同一技术体系,都是韩新建带领的团队辛勤汗水创作的成果。固德威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判决全部无效的发明专利在固德威公司法人黄敏申报双创人才和固德威公司申报成果转化项目都作为了立项依据,而且是作为立项专利依据的核心发明专利,现如今被判决全部无效,说明固德威公司专利,项目理应被追查无效。固德威公司伙同专利事务所侵害泽众公司的专利,致使泽众公司多项发明创造专利失效是有目的性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泽众公司权益的严重侵犯,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理应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及法律的惩罚。韩新建在“Sunrou-Janhan"号未发布过任何不当言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曾要求韩新建登陆该号查看,未查到任何不当信息。韩新建作为泽众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对“Sunrou-Janhan"号发布在朋友圈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该号是泽众公司用于官方业务宣传的号,曾在多台设备终端登陆过,韩新建对于他人
在聊或个人聊天中发布的信息无法进行监督管理。固德威公司提供的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尚需要核查,韩新建未查到此信息存在于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EPC总聊中,该公证材料与韩新建本人也无必然联系,而且该言论是有事实基础的。一审判决韩新建赔偿固德威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无依据。综上,韩新建、泽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6:24: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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