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发明投融资模式法律关系解析

2013年1月(总第335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13
(Cumulatively,NO.335)
[摘要]投融资难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企业认识到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融资活动对其发展有极大价值,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限制。金融体制的不健全、融资服务机构要求的严格性都对知识产权融资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尽管困难重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金融服务机构及中介结构都在积极探索着最有利于中国知识产权投融资发展的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积极推广知识产权投融资在各地的试点工作,正值此时,美国高智发明公司带着发明开发基金到访中国,更掀起了知识产权届新型投融资探讨的热潮,笔者在此与学界共同探讨分析高智发明的经营模式中的主要法律关系与法律风险,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投融资的理论建设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高智发明;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关系;法律风险
一、高智发明模式
“高智发明”(IntellectualVentures,或IV)是于2000年由原微软技术最高责任人内森·米尔沃德(NathanMyhrvold)和爱德华·荣格(EdwardJung)共同创建的专业从事发明和发明投资的公司,总部设立在美国华盛顿。创始人兼CEO的内森·米尔沃德曾说过,一个致力于为其发明者提供融资并将其发明创意转化为货币的产业能改变整个世界。[1]这就是高智发明:专注于发明融资,专注于发明和专利的资本化。[2]
高智发明针对目前发明交易市场资金缺乏流动、价格不透明、功能失调的现状,专门为发明创造建立了一个专业行业来实现其资本市场。其投资模式是以技术为唯一核心,下设三股基金,侧重于不同业务。
一是ISF(InventionScienceFund,发明研究基金),即针对自有知识产权的自产自销经营方式:以公司自己的科学家团队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成果成熟并获得知识产权后售出,获取利润;[3]
二是IIF(InventionInvestmentFund,发明投资基金),即针对具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和专利技术,通过先购买后改进的方式进行新一轮开发,并将开发后成果加以许可或转让,然后从中获利。高智发明通过该项基金已获取的许可使用费达10余亿美元。
三是IDF(InventionDevelopmentFund,发明开发基金),即资助前景
广阔的发明创意并帮其申请国际发明专利,作为对价取得经营权,销售并分利的模式。
从高智发明的三只基金运作模式可知其投资不仅面向成型专利,还包括创新技术、创意。[4]高智发明的核心模式可概括为:独占许可使用权+经营权。
二、高智发明在中国的运营模式
高智发明在中国其基金以发明开发基金为主展开运营。[4]2010年华东理工大学与高智发明展开合作,高智发明就其国家技术中心的专利设立国际发明联合创新基金,旨在为发明人提供资金和智力支持。高智发明此类商业模式自2008进入中国后,更多运用于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针对该类科研机构技术转移薄弱之处,提供给发明人以资金和智力支持。除了资金支持,高智发明还为受资助的发明人提供专业团队的专业支持,就专利的国际化申请给予帮助。
三、高智发明开发基金运作的法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创新以及科学技术的发明持鼓励态度。《担保法》第75条就知识产权的质押相关的程序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新《物权法》中再次明确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均可以作为质押标的。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日益显现,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
政策和法规,[5]鼓励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投融资。如2008年7月实施的《科技进步法》中提出金融单位关于创新型融资业务的规划,银监会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信用贷款的政策,并提出了充分利用各项资源促进科技发展,将科技资源和人力资源紧密结合起来,完善科技型企业的投融资政策,建立投融资风险补偿制度以为其投融资提供便利。[6]很多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管理办法,浙江、上海、陕西等地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投融资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法律关系与风险
1.法律关系
虽然高智发明以各项基金对创新活动给予投资,在中国则以IDF基金为主要业务模式,但运营仍以其与各方法律关系为基础。[7]IDF基金的核心是高智发明对于发明人或发明创意进行投资,以发明最终表现的技术成果的独占使用权为对价。分析高智发明基金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理解其运作模式的核心,表现在发明人与高智发明之间的关系,高智发明与技术成果受让人之间的关系。高智发明引入中国的开发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场上尚未成型的创意与技术创新,其投资不仅包括资金帮助,还有来自高智发明专业团队的智力支持,资助形式不同会影响到高智与创新者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1)高智发明仅为创意提供资金支持时,与创新者的民事法律关系。高智发明考察创新市场并到认可的创意后,对该
高智发明投融资模式法律关系解析
梁晓燕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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