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中如何从说明书附图中提取技术特征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何从说明书附图中提取技术特征
笔者曾经代理一项发明名称为一种组合式潜孔锤钻具及其成桩工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发明申请)的答复审查意见。本发明申请的专利申请文件是由他人撰写,后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以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下发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于发明专利申请人不知如果答复审查意见,故而到了专利代理人来代为答复审查意见。
笔者接受委托后,仔细阅读了专利申请文件、对比文件以及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下面笔者简单的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本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共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为装置权利要求,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为方法权利要求且方法权利要求是引用了装置权利要求。其中,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组合式潜孔锤钻具,包括开口式潜孔锤、多层齿状螺纹钻杆,其特征在于:开口式潜孔锤与多层齿状螺纹钻杆通过销、轴及密封垫固定;所述开口式潜孔锤的冲击器设计为中空式冲击器,在开口式潜孔锤的底端设置有可以闭合的活动底门,开口式潜孔锤的侧面设置扩孔块,在开口式潜孔锤的内部设置压力送风孔、高压排气排渣槽;所述多层齿状螺纹钻杆
由钻杆外管和钻杆内管构成,钻杆外管设置有送气管。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已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所公开,经过笔者的仔细研究之后,认为在不修改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答复审查意见是很难被审查员所接受。但是,如果修改权利要求1,则无论在权利要求书,还是在说明书文字部分都无技术特征可以提到权利要求1中。经过笔者的反复研究,并与发明人反复沟通之后得知:本发明申请的主要发明点在于多层齿状螺纹钻杆,虽然这个多层齿状螺纹钻杆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均未作任何的限定和解释,但是在说明书附图中还是可以看到多层齿状螺纹钻杆的结构的。说明书附图如下:
通过图1和图2结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推断出,多个齿状凸起间隔的围设在钻杆外管的周面上,并形成一层齿状螺纹;所述齿状螺纹中的多个齿状凸起,沿所述转杆周面延伸的方向,依次错位设置;在钻杆外管上,沿钻杆外管延伸的方向,依次间隔的设置有多层齿状螺纹,且相邻两层齿状螺纹的相应的齿状凸起沿转杆外管延伸方向在相同的垂直位置排布。
笔者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利用机械制图的原理将图1和图2中的多层齿状螺纹钻杆做了详尽的说明,并将该特征提到了权利要求1中,并将该特征同时加入至说明书中。在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进行答复。
该发明申请供下发了三次审查意见,主要是因为笔者在答复审查意见中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描述方式是审查员所不能接受的,经过与审查员的沟通,最终将说明书附图中的技术特征提炼如下“多层齿状螺纹钻杆包括钻杆和多层齿状螺纹,每层齿状螺纹包括多个齿状凸起;多个齿状凸起间隔的围设在钻杆外管的周面上,形成一层齿状螺纹;在钻杆外管上,沿钻杆外管延伸的方向,依次间隔的设置有多层齿状螺纹,且相邻两层齿状螺纹的相应的所述
齿状凸起沿所述钻杆外管延伸方向在相同的垂直位置排布;每层所述齿状螺纹中的多个齿状凸起,沿所述钻杆外管的周面延伸的方向,依次错位设置。” 最终,本发明申请获得了专利权。
笔者认为,说明书附图也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从说明书附图中提炼技术特征,并将该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这种修改方式是可以被接受的,并不违反《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但是,对于从说明书附图中提炼技术特征的修改方式的难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是否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该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也就是技术特征(技术方案)的唯一性很重要。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2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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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齿状   要求   权利   钻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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