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11.15
【文 号】国知发管字[2012]111号
【施行日期】2012.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
  (国知发管字【201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引领和支撑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等给予表彰。
  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经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授予“一种煤炭直接液化的方法”等20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金奖,“冰箱(三门)”等5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冶金熔渣粒化装置”等262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优秀奖,“旅行车(A)”等44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等8家单位中国专利奖最佳组
织奖,授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19家单位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
  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全国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要向受表彰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学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4:34: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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