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修改

专利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修改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其中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六条,分别对药品专利有效期补偿及药品专利链接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请求补偿专利有效期,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做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做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
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以上条款是中国专利法中首次出现药品专利有效期补偿及建立药品专利衔接制度的法律条文,为中国逐步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及配套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21: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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