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及其启示_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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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知识产权战略在高校实施情况1、政府对高校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予以高度重视二战以来,美国联邦政府为大学的R&D(研究与
开发)活动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巨额的资金成了大学进行技术创新的坚强后盾,从物质上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建设上提供了保障。早在20世纪60年代,政府已明白,只有允许R&D合同的合约人(即R&D活动的主体)拥有知识产权或者持有独占性许可,才能激励其创新积极性。美国政府秉承“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的思路,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变革,使大学能够获得发明的专利权或独占性许可。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通过了《拜杜法案》(Bayh-DoleAct,即1980年的《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1《拜杜法案》的实施对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政策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2003年美国高校取得专利达到2000多项,200多所高校有技术转让项目,为l980年的8倍。高校的技术许可为美国经济带来4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提供了约26万个工作机会,并且有助于产生新的商业和新的工业领域。22、科学完善的法规体系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1790年,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经过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不论在
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还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等各个层面都积累了丰富经验。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但建立早,而且体系完备。在有关技术转移及大学、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制度上就是一个具体体现,在这方面除了专利法、版权法及商标法之外,还包括《拜杜法案》(Bayh-DoleAct)等一系列具体法案、法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科学体系。3正是由于这个体系的完整与行之有效,在美国才不会或很少发生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这也是我国科技领域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需要借鉴的经验。
3、技术管理机构健全
由于法律规定必须将技术转让列入科研人员的职责并进行绩效考核,全美各大学和科研机构纷纷设立技术转让办公室、技术管理办公室、技术授权办公室或基金会。非营利机构(包括联邦政府部门)也在政府鼓励下,成立国家技术转让中心,或技术转让顾问公司,这些机构都有相当的自主权和弹性,完全以企业化的方式经营和管理,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相似。还有一种类似基金会的技术转让组织,设立多个技术转让中心,大学教授除主持计划外也担任技术转让中心主任,外界人士也可以加盟成立中心,每年只需缴纳一定费用给基金会,自负盈亏。44、明确了大学技术转移途径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由于美国法律允许大学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拥有完全控制权,大学因此有强大动力确保员工们的创
造发明尽快转移到企业实施开发和商业化。这一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大学中的技术许可办公室,该机构致力于受理员工们的成果申报、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许可,这是美国大学促进其知识资产商业化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基础结构。1980年,只有25个技术许可办公室存在于主要大学里,但到1996年,已经超过了200个。这些技术许可办公室通常在实施许可之前要求企业递交技术开发计划,并将有关达标条款写入许可协议中,一旦实施单位践约,技术许可办公室有权收回许可,由此降低了大学技术进入市场的成本,而且通过合理分配技术许可收益激发和维护大学以及教职员工不断进取,不断创新的积极性。5
美国高校知识产权
管理经验及其启示
金永红毛丽青/文业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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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大学只给予企业专利实施许可而不把专利转让给企业。因此,专利许可是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最主要形式。6
5、注重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和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
美国长期以来对知识、人才以及教育的重视,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不仅在高科技领域独领风骚,更取得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为了吸纳更多的高级专业人才,美国还重新制定了签证政策。在注重培养科技创新者的同时,美国也培养了大批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到2002年6月已拥有20000名专利律师队伍。7强大的知识产权创新人才和法律人才,使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美国技术转移法要求,技术转让有技术援助、专利许可、合作研发和教育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并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技术转让的绩效必须依靠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除原有的科技人员外,律师、会计师、技术顾问公司、技术授权经理等,都是整个技术转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专业人员。美国的技术转让专业人员,通常具有科技、法律、管理三种专业知识中的两种。8
二、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知识产权工作在高
校的发展和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正在得到高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师生的认同。但是,由于受经济、技术、意识、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还存在很多问题。其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高校科研管理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必要的法律常识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社会知识产权已成为高校的重要资产,但是许多高校还停留在过去科研计划管理模式下,对科技成果首先考虑的是鉴定,发表论文,申报奖励。这样造成成果没有获得专利保护,或者获取了专利后不加强管理,听之任之。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高校科研机制长期处于计划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高校科研管理人员尚缺乏市场经济的必要法律和经济常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与水平不高,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不是很明确,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当前知识经济的大环境是不相称的。9
2、承担科研任务与知识产权申请、授权、实施不均衡
在知识产权实施方面,最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学、研究院所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高校的知识资产未能被“激活”,专利申请、实施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据初步估算,“九五”期间高等学校承担了1/2左右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项目,1/3左右的国家“863”高技术研究项目,1/4左右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但是,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数据显示,5年间,全国高校专利申请量18137项,
专利授权量8389项,专利实施量1910项,专利实施量只
占授权量的22.8%,而全国平均水平约30%,77.2%的高校
专利包括许多原创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被束之高阁,成为供品和展品。10
以上海为例,2005年高校申请专利2955项,获得专利授
权仅1096项,分别占上海同期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的
9.02%和8.70%,与投入的资金、人力、项目数量相比,比例
严重失调。
3、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
护管理体系
许多高校未配备知识产权工作的专职人员,即使配
备了专职人员,这些管理人员也没有接受过正规而系统
的知识产权工作教育,拥有取得专利代理资格的高层次
管理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这些管理人员难以承担专业性、
政策性强,从立项到实施各个环节量大面广的知识产权
管理工作。另外,尽管有些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但管理部门单一、管理水平低,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
管理体系尚未建立。11管理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保护
管理体系不健全,成为高校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
作的主要障碍。
4、知识产权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目前高校在进行各种教学、科研水平评估时,其评估
体系中专利、技术成果拥有量及转化的因素所占比重很
小。科研人员进行职称评定时,许多高校没有考虑专利及
专利转化问题;完成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一项专利,发明
人付出的艰辛比发表一篇论文多得多。但不少高校拨专
款对发表在不同级别期刊上的论文给予不同的奖励,却
对发明人的奖金并不高,有时甚至没有。因此科技人员对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积极性均不高。由于知识产权管
理中没有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造成“重成果鉴定、重报
奖、重论文、轻专利、轻商业秘密”的现象出现。
三、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启示
1、制定和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制
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促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向系
统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高校科研人员的创新
精神和研究积极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增加反不正当竞争附加保护
方面的内容,重点增加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内容;
同时,提高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9
制定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技术
秘密的保护程序,规范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之间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避免技术和人才的流失,以及单位之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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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制定技术转移法律、法规,明确产权的归属,许可费收益的分配,以及技术转移的方式等等。
2、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海外的合作
从基础教育开始,就要着手培养学生自由思考、不断创新的精神,形成一种尊重独创性和个性的学习氛围。在大学和研究生院,要有意识地培养富有创新性的优秀人才,为他们创造独立科研的有利环境。在法学院及综合大学成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生院和技术经营研究生院,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还可选派专门人员到美、日、韩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学习。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因为知识产权裁判既涉及到法律问题,也涉及到技术问题,所以只有培养既懂法学又懂自然科学的复合型人才,
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司法服务的要求。同时,在大学中开展知识产权的基础教育,并为教职员工提供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利利用以及专利许可等实务能力的合适教材,以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能力。
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包括邀请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国际组织的专家、学者举办研讨会。特别是要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还要在多边规则中,努力使我国企业处于有利竞争的地位。
3、建全知识产权咨询的社会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还应加快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服务机构,为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及商品化进程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和服务,为高校技术转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通过立法和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规范高校的技术转移,为高校的技术转移提供宏观的政策指导和宽松的环境,从而调动高校科研人员、企业及政府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高校技术转移得到健康迅速的发展。另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为公众、知识产权申请人、权利人服务的体系。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咨询,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程序的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咨询。
4、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促进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合作
在高校内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法律人才。在高校内成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机构,强化产学合作,让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研究中。鼓励高校的知识产权创新者通过技术股份形式与企业合作,加大后期产品的开发力度,促进双方技术合作和资源组合,提高技术转移的成功率。
目前,中国的高校、科研单位中科研技术力量比企业雄厚。每年都有相当多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或通过验收,但是科研经费也就到此为止。企业是对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商业化的生力军。高校、科研单位只有对基础研究成果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形式加以保护后,企业才不必担心被竞争对手抢用,而放心地进行应用技术的开发。
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机构,为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与企业资金的交换搭建一个平台。该机构可以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多样性的管理。例如,该机构可以对技术成果评估后,购买该技术,再转让给企业;该机构也可以将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介绍给企业实施,还可以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人成为共同合伙人与企业建立合作等。
5、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高校知识产权产出能力
(1)政府应加大对高等院校的资金投入力度。10除了增加对科研的投入之外,也应对高校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方面的费用予以全力支持(可设立专门保护基金,用于专利申请、专利维持、知识产权
培训以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方面),使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不至于因申请经费或专利维持年费不足而失去保护,从而为高校的知识产权创新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2)高校本身要积极探寻多方资金来源渠道,11为学校的科技创新做好充分的资金准备,从而切实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注释:
*基金资助:200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CJY006);2005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B05018);华东理工大学文科基金。
1.李名家、杨俊:“美国和日本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2.傅成业:“知识产权制度:为智慧之火加油——
—美国高校专利与知识产权工作一瞥”,载《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4年第10期。
3.同注释2。
4.胡冬云:“美国高校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管理经验的启示”,载《科学咨询》2004年第10期。
5.同注释1。
6.吴文华、张佳林、曹明:“知识产权与大学技术转移——
—美国和日本比较研究”,载《软科学》2002年第5期。
7.同注释1。
8.同注释1。
9.冯军、周平:“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10.袁翔珠:“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的不均衡发展及对策”,载《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1.同注释9。
12.同注释1。
13.同注释1。
14.同注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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