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专利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科技处2018

北京交通大学专利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校科发【201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校师生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科研团队及科研人员积极进行专利战略布局,构建专利池,充分应用知识产权工具保护科研成果。
第三条学校资助奖励的范围限于学校为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专利申请是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学院、发明人(设计人)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是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批;与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沟通联络;专利状态监督;相关文件管理、归档;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等。
(二)学院负责审查专利申请,界定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
(三)学校各部、处、系、中心等直属单位及学院依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学院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四)发明人(设计人)应在申请前进行查新检索,确保所申请专利具有新颖性,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交技术交底书,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答复审查意见;获授权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积极进行转化。
第二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符合专利申报条件的,应积极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发明人(设计人)应首先进行查新检索,检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利文献、学术报告等公开发表的技术资料。
(二)在学校信息管理系统的科研信息系统中在线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学院审批。第一发明人为研究生的,还需提交导师签字同意的纸件申请表。
(三)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审批。
(四)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专利申请。
(五)国防专利申请不得通过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由发明人直接提交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办理。
第六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包括技术成果分享、申请人及发明人(设计人)排序、费用(代理费、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年费等)分担比例等内容的协议书。
第七条申请专利须在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之前,核心技术内容已公开的成果不得再申请专利。
第八条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者,应由学院出具非职务成果证明,提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专利事务所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专利申请质量,规范专利申请的过程管理,保护发明人和学校的切身利益,学校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专利事务所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以我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原则上需在中标专利事务所范围内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条中标专利事务所须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专利事务所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与发明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
(二)办理费用减缓审批手续;
(三)办理资助手续;
(四)监控、缴纳各种费用;
(五)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文,及时向发明人通报申请进展,必要时向学校通报;
(六)在与发明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答复审查意见;
(七)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八)办理专利加快审查手续;
(九)妥善管理所有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向发明人或学校提供文件扫描件、复印件、原件。
第十二条专利事务所须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处理我校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根据发展需要,学校可委托专利事务所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预警、知识产权运用等问题开展专项研究。
第十四条学校采取发明人打分等形式对专利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招标评选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事务所可直接取消其参加下一年度投标的资格。
第十五条未委托专利事务所的,由发明人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四章文件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所有通知由相应的专利事务所负责接收,并通知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与发明人共同处理。专利申请授权前由事务所保管文件原件,授权后由发明人保管。
第十七条未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的,由发明人负责接收处理并保存相关文件。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发明人须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及扫描件到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登记备案;专利授权后,发明人须持专利证书原件及扫描件到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五章资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中标事务所代理的,学校按如下标准对代理费给予资助:发明1000元/项,实用新型500元/项,外观设计500元/项。
第十九条对于所有发明人均为本科生的专利申请,委托中标事务所代理的,学校按照如下标准对代理费进行资助:发明2500元/项,实用新型15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并按照费用减缓后的标准对申请费、审查费、授权登记印刷费给予资助。
若发明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学校仅对发明申请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对于国外专利申请,学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上限不超过10000元/项。
第二十一条由于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发表论文、公开研究报告等技术资料,造成专利申请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能授权的,发明人应返还学校对该专利申请的所有资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及北京市对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金、北京市对国内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资助金返还发明人,用于专利维持或后续专利申请。资助金每年年底结算一次,以项目经费形式返还。
北京市重点支持发明申请资助金返还学校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后续专利申请资助。
第二十三条国内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按如下标准进行奖
励:发明3000元/项,实用新型1000元/项,外观设计1000元/项。
第二十四条同样的发明人在同一申请日的多项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至多只奖励3项,超过3项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发明6000元/项,实用新型2000元/项,外观设计2000元/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每年年底对当年获授权的专利统一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授权专利前三次年费,学校可资助50%。
第二十八条专利成果实施转化后,学校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暂不予资助奖励,实施转化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交通大学专利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管理办法》(校科发【2007】44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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