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x

第一部分专利
第1章专利制度概论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
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1)阻止非职务发明处罚(A72):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职务发明(R12):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专利法定报酬(税前):本单位实施(营业利润):发明和实用新型:不低于2%;
外观设计:不低于0.2%;
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费):发明、实用、外观:不低于10%。
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
(1)考试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中国专利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2)执业证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3.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4.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5.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岁;
6.品行良好。
不可以: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的;
3.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拿证后未满1年跳槽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3)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蹶周岁;(
5.品行良好。
不可以: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
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 18岁资格证,70岁执业,65岁合伙人
(4)专利代理机构
变更:报中国专利局(变更登记),批准后生效。
停业:向原审查机关申报一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撤销:原审查机关建议一中国专利局撤销。
注:中国专利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11个直属单位之一。
(5)办事机构
本省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跨省设立: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停业或撤销: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批准后)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一同时报抄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6)年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中华全国专
利代理人协会配合。
办事机构随代理机构一起年检一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年检时间:9月1日至10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建成7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院念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篌。
年度报告时间:3月1日至3月31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7)专利代理惩戒
对代理机构:1.警告;2.通报批评;3.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4.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对代理人:1.警告;2.通报批评;3.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4.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8)惩戒委员会组成(任期3年)
国知局惩戒委员会:国知局人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专利代理人的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惩戒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人员、专利代理人的代表。
第2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第一节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专利定义、授权和不授权的主题(A25)
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判断原则: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①技术方案是否相同,②是否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③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④是否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
2.单独对比原则
基准:1.内容: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4.数值和数值范围:包含、重叠、端点。
5.隐含的某种特征。
>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A24):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注意: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实质性特点(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注:独权有新颖性、创造性,则从权也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独权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从权可以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3)几种特殊的创造性判断:1.开拓性发明,2.组合发明,3.选择发明,4.转用发明,5.巳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6.要素变更的发明,7.其它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判断原则和基准: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
据。
2)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1.无再现性;
2.违背自然规律;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6.无积极效果。
第三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1)授予外观设计的条件:1.要有一定的载体;2.要是一个完整的产品;3.是一个产品;4.能够应用于产业
上并形成批量生产;4.富有美感;5.三要素:形状、图案、彩及其组合。
(2)不能授予外观专利主题:1.仅仅图案(没有载体);
2.植物盆景(不能批量生产);
3.局部图案(不完整);
4.作品、工艺品(不是产品);
5.形状、图案或彩不固定;
6.一般注意力无法观察,需借助仪器才可观察(如微雕);
7.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
8.游戏界面、电子屏幕壁纸(屏保)、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9.仿真设计(仿真玩具等);
10.有人民币的图案;
11.国家标志、地理建筑等;
12.起标识作业的设计;
13.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带有暴力的图案等。
(3)A23.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不具有明显区别的三种情形:1.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现有设计相比;2.转用;3.组合。
(4)外观设计的单一性(A31.2)
可以合案申请的条件:1.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①一件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应当是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名称相同并且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
②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一项基本设计,其他外观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
基本设计相似;
相似:(1)区别为局部细微变化;
(2)区别为惯常设计;
(3)区别为单元重复排列;
(4)区别为彩要素的变化。
③不得超过10项;
④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2.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注:“买一赠一”的不属于成套产品):
①属同一大类;②成套出售或使用;③各个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④构成成套
产品的每一件产品还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注:成套申请中不可以包含相似设计。
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1.不得超范;2.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5)专利申请中的要求
1.产品名称避免以下情形:①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
命名的产品名称;(例如:景德镇瓷壶)
②概况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乐器)
③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
④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寸电视机)
⑤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
注:已经总所周知并且含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中国象棋)
2.图片: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
3.简要说明不能写的内容:①商业性的宣传用语(新颖、美观...)
②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本产品的功率是…,本产品内部包含有…)
(6)其它
1.优先权:①仅有外国有限权;②最长期限6个月;③优先权的主题应当相同。
2.评价报告:不能就评价报告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侵权: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没有“使用”)
4.强制许可:仅对发明和使用新型,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
发明专利公开时间:18个月(法定)。
实用新型:直接公布(没有公开),公布即授权。
第二部分实务
一、必考点
1.新颖性(专利法:A2
2.2)
(1)对比文件的认定:时间-空间-内容
现有技术:申请日之前公开
抵触申请:在先申请,在后公开。(抵触申请只能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申请日:只有A28和A42以申请日计算,其它以优先权日计算。
(2)如何进行新颖性评价: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
方法: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技术特征。
2.创造性(专利法:A22.3)
(1)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用来评价创造性?
(2)如何进行创造性评价?
(3)区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不同?(专利法:A2)
发明:1.实审中,2.无效中,中评价
实用:无效中评价。
如何进行创造性评价:对比文件的认定,能否结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三步法:(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内容)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审查时: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撰写中:1.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本申请产生XX技术效果,所有“显著的进步"。
3.权利要求的撰写与修改
(3)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
1.超范围
2.主动修改的时机:R51.3,另外不要触碰审查员的利益。
3.无效程序的修改规则
4.单一性(A31)
(1)是否需要分案?(考试一般都要分案)解决几个技术问题,就分几个案。(2)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二、择一考点
1.答复审查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36: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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