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各类人的界定及关系

专利申请中各类⼈的界定及关系
在专利申请中会涉及到多类⼈,对于⾮专利领域⼈员或者⼊门⼈员⽽⾔,时常会搞不清楚各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那么专利申请中最常被提及的⼏类⼈——发明⼈、设计⼈、申请⼈、专利权⼈、联系⼈以及委托⼈究竟是怎样定义的?互相之间⼜有何关系呢?
⾸先介绍⼀下各类⼈的定义。发明⼈是指在发明专利和实⽤新型专利中对发明创造具体实质性特点做出贡献的⼈;设计⼈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对外观设计特点做出贡献的⼈;申请⼈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专利权⼈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主体;联系⼈是指代替申请专利的单位(针对的是申请⼈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单位)接收专利⾏政部门所发信函的收件⼈;委托⼈是指跟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合同,请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处理专利事务的⼈。
在厘清上述⼏类⼈的定义后,再简单阐述⼀下这⼏类⼈彼此之间的关系:
第⼀,发明⼈和设计⼈之间的关系。
发明⼈和设计⼈本质类似,均是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然⼈,只不过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该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然⼈的称呼不同。在⼀件专利中,发明⼈和设计⼈的数量均可以是⼀个或多
个,对于发明⼈⽽⾔,排名越靠前的发明⼈⼀般对于专利贡献越⼤,但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发明⼈署名并⽆先后顺序与享有权利上的差别。
第⼆,发明⼈和申请⼈之间的关系。
发明⼈和申请⼈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对于⾮职务发明(个⼈发明)的专利,⼀般申请⼈和发明⼈是相同的⾃然⼈;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般发明⼈和申请⼈不同,其中,发明⼈为⾃然⼈,申请⼈为该发明⼈所在的单位。也就是说,发明⼈只能是⾃然⼈,⽽申请⼈可以是⾃然⼈,也可以是组织。发明⼈和申请⼈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发明⼈仅对专利享有名誉权和奖励权,申请⼈对专利享有财产权,包括独占、许可、转让的权利。⼀件专利中的发明⼈和申请⼈的数量也可以是⼀个或多个。
第三,申请⼈和专利权⼈之间的关系。
申请⼈和专利权⼈本质相同,⼆者仅是在专利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其中,专利申请未获授权前将申请专利的个⼈或单位称为申请⼈,专利申请获授权后申请⼈就变为专利权⼈。由此可知,专利权⼈类型和申请⼈类型⼀致,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组织。
第四,发明⼈和联系⼈之间的关系。
联系⼈仅是⽤于替代申请专利的单位接收专利⾏政部门所发信函的收件⼈。所以,原则上,联系⼈只
要是可以代为接收信函的⼈即可,其可以是发明⼈,也可以是除发明⼈之外的其他⼈。⼀般⽽⾔,联系⼈应当是发明⼈所在单位的⼯作⼈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出具证明。将联系⼈设为单位的⼯作⼈员,可以在⼀定程度上防⽌专利内容外泄,保证了发明⼈和申请⼈的利益。
第五,申请⼈和委托⼈之间的关系。
个⼈或企业专利申请委托⼈可以授权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事务,⼀般⽽⾔,委托⼈为专利的申请⼈。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30: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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