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整理知识要点

1、各种申请的生效日
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解除或辞去委托、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质押——登记之日(也即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专利权——公告之日
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
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
2、需要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优先权要求声明,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解除委托(著录项目变更)
3、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从约定。若无,则:可以单独实施(收益自得)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收取的使用费均分)。需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转让、放弃、独占许可、质押(非抵押)、赠与。专利权还可以继承。
4、造成权利丧失,不能恢复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期限、侵权诉讼时效期限
对国际申请而言,若该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撤回或视为撤回,或者对中国的指定被视为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且不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5、需要特别授权的委托书: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解、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6、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的资料:
依赖遗传资源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说明理由。(国际申请时,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书面说明中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需在请求书中说明的: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依赖遗传资源的、设计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提交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副本)、要求优先权、委托代理机构、同日申请声明
涉及分案申请的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若填写不对则按一般专利受理)
涉及新生物材料,并提交了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写明保藏单位、地址、日期、编号、分类命名
可在请求书中说明的:请求提前公布专利申请、保密申请(也可在发明专利进入公布准备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前提出)、发明人不公布姓名、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7、资料提交日期的限定
生物样品保藏:在申请日前最迟申请日(优先权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知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我国的有CCTCC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最迟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和补正材料。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证明材料:自申请日2个月内提交(国际展会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学术会议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申请前已经获知他人泄露的)。若在申请日后得知他人泄露,在得知情况后2个月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的申明。
申请日的更正:在递交申请文件2个月内或者收到申请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提出,附上证明文件
收文登记簿,查询相关文件:查询时效为1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
保密专利的请求:在发明专利进入公布准备前,或实用新型进入授权公告前提出。专利局也可以自行进行保密确定。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专利局每两年也会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不需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专利权评价报告,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作出。提出请求后1个月未提交费用,视为未提出。请求人认为有错误,在收到报告后2个月请求更正。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共同专利权人中的部分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知局作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不符合,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多个请求
人请求的,都受理,仅作出一份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专利侵权纠纷,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公众意见:在发明申请公布之日至发出授权通知前,任何人,向专利局提出,会被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审查时考虑。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会晤: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时或之后提出会晤要求、或审查员发出会晤约请。采用书面或电话约定形式,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由审查员主持。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必须参加,申请人可一起参加。未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参加,若无声明,全部申请人都应当参加。
会晤前,确定要讨论的问题。准备提出新文件,应事先提交给对方。会晤中,仅讨论已经事先确定的问题和文件。还可以取证(证据为书面文件或实物模型)和现场调查(申请人提出,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8、相关费用的缴纳期限
费用缴纳的期限(耽误期限的处分)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国际申请为进入2个月)——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视为撤回、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实审费——申请日起3年内——视为撤回
复审费——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视为未提出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专利证书印花税——自收到办理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放弃取得专利权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收到确认权利丧失通知2个月内,并说明理由——不予恢复
延长期限请求费——原指定期限届满前——不予延长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请求提出1个月——视为未提出
年费——上一年度期满前。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6个月内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每超时1个月,加收全年年费5%。期满不符合要求,专利权终止。终止后,办理恢复手续时,除了补缴年费外,还应缴纳或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
单一性恢复费——指定期限内——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视为撤回,且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自缴费日起3年内,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未注明收款地址和人姓名的,按记载的申请人信息退款。费用的查询,自汇出费用之日1年内。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写明申请号和缴纳的费用名称,否则,视为未缴费。
费用减缓请求:提出专利申请时同时提出,包括申请费、实审费、复审费、授权前3年的年费这4种费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减缓尚未到期费用,到期2个半月前提出。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全体申请人的个人年收入,必要时,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无委托时,全体申请人签字。委托的,由代理机构盖章。
国际申请相关:
国际申请费(包括超出30页的附加费)、传送费、检索费、恢复优先权要求费——收到国际申请1个月内
宽限费——优先权日起32个月——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9、其他日期的限定
专利的修改
国防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
发明专利——提出实审时及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主动修改
审查意见的答复:自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起,初审2个月,实审阶段第一次4个月、之后2个月
实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2个月内,主动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启动;国知局也可以自行进行
不服国知局的驳回决定——收到通知3个月——复审委复审
期限的说明:指定期限、法定期限。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是自通知和决定推定收到日起计算的。以电子文件形式,自发文日满15天视为收到,申请人未接收,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通知副本,但不作公告送达。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的送达为公告起1个月。
文件的送达方式:邮寄、直接送达、电子方式、公告送达
指定期限可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同一通知或决定一般只能延长一次。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10、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不一致时附上优先权转让证明。
申请之日3个月内未提交优先权的再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未写对在先申请日等资料,视为未提出。
要求外国优先权:与在先申请人相同或是其中部分成员
要求本国优先权:与在先申请人完全一致
台湾地区:与在先申请人相同或是其中部分成员,原受理机构:台湾地区
香港地区:与在先申请人相同或是其中部分成员,原受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
分案申请:与在先申请人完全一致(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不符合,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撤回。
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若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为在中国提出的,该在先申请不会被视为撤回,而是留待实质审查时通过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加以解决。
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优先权的恢复:可以恢复的情形如下:①未在指定期限答复补正通知书;②声明中漏写或错写一项或两项内容,但未在规定期限缴足优先权要求费,或未按期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优先权转让证明,或未按期缴足优先权要求费;③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提出分案时忘记填写优先权相关信息,可以主动提出恢复优先权;④不可抗拒的事由。
11、分案申请
收到原申请作出授权通知书起2个月内,递交日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对原申请发出驳回的,自收到驳回决定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后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都可提出。原专利申请已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类别,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属于实用新型和外观申请初审驳回理由,发明实审驳回理由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2:34: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0414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申请   优先权   提出   专利权   专利   请求   期限   要求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