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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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区域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以及《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15〕2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年在区科技经费中安排专利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由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法人单位或个人(统称“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商事主体登记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合法企业;
(二)法人登记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合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商事主体登记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合法专利服务机构;
(四)具有我区户籍,或在我区工作并持有居住证(居住证证载地址在我区),或在我区工作并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的个人;
(五)学籍在我区全日制学校的学生。
第五条申报本办法专利扶持资金所涉专利应属我区管辖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涉专利已获得授权,应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区的有效专利,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专利权无效的情况;
(二)所涉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应为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我区的新增专利申请。
第二章专利创造扶持
第六条专利创造扶持资金可用于专利管理和专利研发人员的奖励,以及对已有专利的维护、管理和后续专利的开发。
第七条对上一年度已获得下列广州市政府专利资助资金的我区专利权人,经审核符合本办法专利扶持要求的,按其已获得市专利资助资金50%的标准给予扶持:(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
第三章专项扶持
第八条对企业的扶持:
(一)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认证,且拥有5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企业的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处理要求或诉讼
请求得到行政部门或法院实质支持(持有生效结果证明)的,按照其实际产生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总额30%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宗案件给予的专利扶持资金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专利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款情况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企业申报本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和行政、司法程序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第九条对科研单位的扶持:
(一)科研单位发明专利上一年度通过产业化、有偿许可或交易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按照每件2,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科研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科研单位上一年度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评审认证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三)科研单位申报本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2.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2次以上。
第十条对创新服务运营方的扶持:
(一)我区各类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园区的运营方(以下简称“创新服务运营方”)上一年度积极推进区内各类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范围内(简称“运营范围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且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入费用3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运营方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投入指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列支,创新服务运营方在运营范围内用于专利申请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二)创新服务运营方申报本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运营范围内企业专利申请量逐年提高,上一年度运营范围内企业专利申请量增幅达到30%以上;
2.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3.重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题赛事等活动,或已建成知识产权专题宣传网页、专栏,或上一年度内组织运营范围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培训2次以上。
第十一条对专业市场运营方的扶持:
我区专业市场运营方,已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制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经营规模符合要求。市场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入驻商家100家以上。
(二)相关制度基本建立。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日常内部检查制度、纠纷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并在专业市场内公示市场内部举报和公开设置举报投诉信箱。
(三)重视专利保护工作。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设置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或配备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含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并在上一年度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2次以上。
(五)积极发动商家配合专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协助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2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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