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终止后还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吗

  一、专利权终止后还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
  另外,依照原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只能在专利被授予后6个月后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6个月内提出,这就使得对许多在专利权授予后6个月内被公众发现的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创造,无法及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新专利法将这一时间提前到自专利法授予开始,弥补上(1)原立法上的漏洞。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三)口头审理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开庭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将导致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2)在针对相同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3)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
  (4)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5)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
  (6)由于重复授权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情形。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3:17: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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