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实施说明
第一条为有利于实施《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视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
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其他横向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所签订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完成专项任务的合同。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商签技术合同时应当了解的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对方登记注册的必要信息以及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因合同审批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条技术合同可以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技术合同以及对外订立委托加工、转委托部分研发任务等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
因履行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而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应当由各二级单位审批签章或经学校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签章。
第六条合同的审批流程见附件。
第七条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技术合同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由学校所属的院(所、中心)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与外单位联合建立研究院(中心)合同等合同必须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八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所称的重大风险是指现有履约能力不足存在的技术困难容易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作为开发标的的新技术可能在合同届期之前被他人公开等等。
重大赔偿责任特指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超过合同总金额。
第九条技术合同、其他横向科研合同一般不得约定技术秘密或知识产权仅归属于对方当事人,尤其不得限制学校教学、科研的使用和其他教师、科研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条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课题组以外教师、科研人员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中不得承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是指未经授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内部机构、无(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权代理人。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性规定和与合同效力有关的义务性规定。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原则上每年不低于20万元。
第十五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负责先行评估,预付评估费用。评估费用从学校收取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按规定扣除。
第十六条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发明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商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因专利无效、侵权、提前终止产生的法律责任或专利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发明人承担。
第十八条凡属《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与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校科字(2008)1号】第一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增值税发票或需要企业法人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合同,由学校产业集团审批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审批表(产业集团)》,将合同交科发院开发部备案。
第十九条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后,委托方未出具书面验收证明、而按合同约定视为默认的,经课题组和所属的院(所、中心)合理说明,学校可以视为合同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本说明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横向科技合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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