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评析教案7△

第一章  专利案件
案例七、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新产品”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西安宏源视讯设备公司诉北京华迅中集数字系统公司侵犯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背景、案情
1.20048月西安宏源视讯设备公司申请了“虚拟演播室中瞬间初始化定位方法”发明专利申请,20089月获得授权。
本发明设计自动跟踪空间定位方法,特别设计一种虚拟演播室中瞬间初始化定位方法。权利要求1:按照物理摄像机的机位参数和镜头参数与3DSMAX摄像机的机位与镜头参数进行初始化定位。
2.2010826日,西安宏源视讯设备公司在北京展览中心5019展位公证索取了京华迅中集数字系统公司《虚拟演播系统》宣传材料等资料。并以华讯中集存在许诺销售行为,诉至法院。
北京华讯中集声称其定位系统来源于现有技术“以真实摄像机的透视关系为基础,用虚拟摄像机来自适应匹配真实摄像机”。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日前该技术已在国内市场存在,不属于新产品,被告技术不构成侵权。
3.原告上诉至北京高院,主张初始化定位技术申请日前国内市场不存在,应为新技术,被告应就其技术方案不同于涉案专利承担举证责任。
二、问题焦点及讨论
1.被告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现有技术or抄袭专利技术
2.原被告技术是否相同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三、理论分析
1.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
依据《专利法》61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1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1日起施行)第17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第一,必须是产品制造方法。其一必须是制造产品的方法,单纯方法发明、产品专利、产品使用方法、技术实施应用方法不属此列。其二,必须是依照制造方法直接生产出的原始产品,间接产品、复合成品的制造方法不属此列。
    第二,产品必须为新产品。即专利申请日以前不属于现有技术。
第三,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相同。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基本相同或
者没有质的区别,即可认定。
2.倒置情况下,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首先,原告举证:1)根据方法专利制造的产品属于“新产品”,2)被告制造的产品与根据方法专利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产品”。
其次,被告举证: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3.如何证明“新产品”?
第一,专利说明书中关于新产品的说明
第二,各省科技研究院、市研究所《科技查新报告》
第三,各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新产品认定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46: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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