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办法(试行)0120

附件
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办法
(2017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建设科技创新新常态,坚持主动创新驱动,推动电力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以下简称“五新”)在电力建设工程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提升电力建设科技进步水平,统一电力建设工程新技术应用评价的规则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新技术应用效果的专项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本工程推广应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见附件1)、建筑业10项新技术(见附件2)、电力建设“五新”推广应用信息目录(见附件3)及其他自主创新技术(各类新技术按国家、行业最新公布的版本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研发成果是指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依托本工程研发的成果,包括: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QC成果奖及其他奖项;
2.取得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
4.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编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技术包括:
1.国内首创或行业首创(应有查新报告);
2.省部级及以上有关技术委员会出具关键技术评审报告或相关证明;
3.新纪录(工期、造价、用地、连续运行天数等新纪录,应有查新报告)。
第六条  新技术应用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提出量化的实施计划并编制实施细则,将新技术应用纳入到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协议、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技术
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中。
第七条  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按工程初评、提出申请、现场评价、会议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的受理单位(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其人力资源、注册资本、管理水平、检测手段、工程业绩等应满足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需要。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条  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通过达标投产且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主要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新技术应用专项初评后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全部申请资料只需提供电子版文件):
1.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申请表(见附件4,word格式及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
2.实施计划与专项措施(word格式);
3.过程检查记录(pdf格式扫描件);
4.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初评报告(见附件5,word格式
5.应用成果证明文件(获奖文件、专利及查新报告等,pdf格式扫描件);
6.新技术应用总结报告(简述工程概况、新技术成果应用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单项新技术成果应用效果、新技术应用对提升整体工程质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节能减排指标的成效等。采用PPT格式,10~15分钟)。
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应填写完整、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签章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单位(机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工程,进入现场评价阶段。
第三章  现场评价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单位(机构)根据申请,组织4~7名覆盖本工程各专业的专家,组成现场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五条  现场评价从新技术应用效果和研发成果两个方面,对工程应用与研发新技术的整体水平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新技术应用效果评价,通过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工程项目文件,评价新技术应用对工程实体质量、性能指标、节能减排提升的效果程度。
第十七条  新技术研发成果评价,通过核查获奖文件、专利及工法证书等,评价成果对提升工程质量的作用、推广应用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现场评价组编制“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报告”(见附件5)。
第十九条  有创优目标的电力工程,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得分应达到85分及以上。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得分85分以下的创优工程,经持续改进后,可再次
申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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