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对策研究

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使用费,也可以转让专利权。由于技术标准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而专利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私有权利,依据经济分析法学的理性均衡理念,在研究技术标准涉及专利问题时需要权衡三方主体的利益:一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标准化组织制定和推行标准的权利,三是作为标准使用者的社会公众的权益。[1]忽略任何一方的权益都是不可取的。
(一)三大组织在技术标准中引用专利的相关政策
200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组织在世界标准合作组织(WSC)的协调下,正式公布了《ITU-T/ITU-R/ISO/IEC 共同专利政策》以及《ITU-T/ITU-R/ISO/IEC 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
“共同专利政策”规定:ISO 、IEC 和ITU 的办公机构不负责对专利或类似权利的证据、有效性或范围给出权威的或全面的信息,但是要求所用的全部信息(专利或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是任何当事人可获得的公开内容。由
有关技术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研究是近十年来出现在标准化及知识产权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目前尚无哪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在解决二者冲突的问题上提出了成熟的、被广为接受的模式。如何处理好技术标准制
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专利问题,对国家安全、产业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可能带来巨大影响。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将“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列为专项任务。因此,推进对技术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改进与专利制度的完善,对促进创新型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关于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政策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指导性功能或强制性要求,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准入的要求”。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
收稿日期:2012-12-12;修回日期:2013-01-22
作者简介:郑 鹰 (1968-), 男, 汉族, 北京人,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三室主任, 工学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标  准化法。
摘 要:国际三大标准化组织在技术标准涉及专利的政策上有着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和指导思想。我国技术标准涉及专利的政策和实际情况都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完善标准制
定程序,建立咨询协调机制,进一步推动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联盟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研制工作,实施技术标准走出去战略。
关键词:技术标准;专利;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G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2)06-0001-05
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对策研究
郑 鹰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北京 100088)
于技术标准文本是由技术专家起草的,这些技术专家并不是专利方面的专家,不需要熟知专利的国际法律状态、保护范围等。因此,在标准文本中只提供该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例如专利名称、专利号、日期、专利权人相关信息等。对于技术标准中所涉及的专利,专利权人愿意与其他当事人在无
歧视基础上以合理的期限和条件谈判(免费)专利许可的,ISO、IEC和ITU不参与当事人的协商;专利权人不愿意在无歧视基础上以合理的期限和条件谈判专利许可事宜的,则在推荐可交付使用的标准文本中不应包括与该专利有关的规定。
“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规定: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范围是指基于发明创造的必要专利或类似的权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其他法定的权利,包括其申请文件。该实施指南还规定了共同专利政策的目的、术语解释、专利许可声明的方式及其内容要求,还包括ISO、IEC和ITU的各自具体要求。2010年,世界标准合作组织对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导文件做出修订,如加入专利受让或转让(第7条):原专利持有者在ISO、IEC和ITU中引入专利,在专利受让或转让后,应通知专利受让者或转让者有关ISO、IEC和ITU中引入专利的许可。
(二)三大组织在技术标准中引用专利的工作程序
1. 专利披露
包括:在标准制定的各个阶段,标准制定建议的提出者、参与者如果已知任何的专利问题或正在处理的专利申请,都应尽早提请相关团体注意;技术团体主席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在每次会议的适当时间,询问是否有人知道所讨论制定的标准可能使用的专利;没有参与技术团体的任何当事人也可以提请三大组织注意已知的任何专利,包括这些团体自己的专利或任何第三方专利;任何团体或个人应以
书面形式提请三大组织注意已知的任何专利。
2. 请求专利持有人提交专利许可证明
包括:首先要使用专用表格提供书面陈述。专利持有人填写的《专利陈述和许可声明表》须在三大组织首席代表办公室备案,其目的是确保专利持有人以标准化的形式向三大组织提交声明,同时,如果专利持有人声明其不愿意按照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授予专利许可,其必须提供支持信息和解释。
其次是专利许可声明的内容。三大组织提供了三种专利许可方式,专利人须选择其中一种:一是专利持有人愿意在无歧视基础上并在其他合理的期限和条件下免费向全世界提供数量不限的申请人授予许可;二是专利持有人愿意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并在合理的期限和条件下向全世界提供数量不限的申请人授予许可;三是专利持有人不接受前两种方式时,须提供已批准的专利号、指出拟采用专利的标准中受影响的部分、专利主张的描述。
3. 确定是否在标准中引用专利
显而易见,当专利持有人在声明表中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授权时,可以考虑引用其专利。当专利人在声明表中选择第三种授权方式,不可引用其专利。
(三)三大组织在技术标准中引用专利的情况及共同策略分析
随着技术发展使得专利进入三大组织技术标准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如:ISO标准中涉及专利的ISO标准情况从2000年0.35%增加到2008年的1.04%;IEC标准中涉及专利的ISO标准情况从2000年0.59%增加到2008年的3.68%;ITU标准中涉及专利的ISO标准情况从2000年5.36%增加到2008年的7.46%。
三大组织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技术标准在线专利数据库。如截止至2011年7月15日,IEC 网站已列出近280余项在IEC标准中含有专利的信息(其中9项专利声明可免费使用),涉及60多个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会(IEC Technical Committees and Submcommittees (TC/ SC))。
三大组织在技术标准中引用专利的共同策略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技术标准中可以纳入专利,但应尽量避免;技术标准中纳入的专利,必须是制定标准绕不开的技术(即必要专利);标准化组织必须获得专利持有者免费许可或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声明后,才能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标准化组织不介入具体的专利许可事务。
二、我国标准化组织关于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相关政策
(一)国家标准文本中涉及专利的相关说明要求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明确规定:凡可能涉及专利的标准,如果标准编制过程中没有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标准的前言中应有以下内容:“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
任。”如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已识别出标准的某些内容涉及专利,则在标准的引言中应有相关的专利的使用。(二)修订国家标准中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公布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月公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征求意见稿)》。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有义务披露其涉及标准的专利信息,故意隐瞒专利信息而给国家标准制定或者实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推动技术标准化,避免和减少权利人在其专利技术成为标准后随意抬高许可费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做出“专利许可声明”的规定,即标准化组织应及时与涉及标准的专利权人订立不可撤销的专利实施书面许可,规定专利权人可选择以下三种许可方式:(1)合理无歧视免费许可;(2)合理无歧视许可;(3)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许可。《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征求意见稿)》标准则对专利信息披露、相关信息公布、专利许可、会议要求和文件要求等六方面的具体专利处置要求和标准制修订九个分阶段的具体专利处置程序做了相应规定。
这两项征求意见稿拟在2013年前后进行第三轮征求意见,在明确概念、完善措施及三大国际组织专利政策与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机结合等方面还有待继续完善,未来他们的出台将对规范和引导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涉及专利的处置、鼓励自主创新,对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
(一)国家层面
据相关研究资料统计,截止2008年底,涉及专利的我国国家标准总数为29项,占当年国家标准总数(22931项)的比例为0.12%。其中采标形成专利为25项,自主制定专利4项。[2]近年来,随着我国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信息技术、音频视频、装备制造、纳米技术、新能源汽车、节能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家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越来越多。
如2009年9月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AVS视频国家标准”成为了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正式标准(我国国家标准号为GB/T 20090.2-2006《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2部分:视频》),与MPEG-2、ITU-T H.264、美国SMPTE VC-1并列为国际四大视频标准。目前,MPEG-2与H.264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大肆在我国国内收取专利收费,而AVS收费低廉,标准实施后仅对每个终端收取1元人民币(MPEG-2与H.264对每个终端收费在20元人民币以上)。2011年国家发布了的四项地面数字电视接收终端测量方法和通用规范国家标准(GB/T 26683~26686-2011)将AVS作为唯一支持的标准,意味着我国4亿多个家庭都将能够播放同一格式的视频节目,这是我国数字电视和网络新媒体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2011年下旬完成的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专项“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通过标准重点突破工
程,实现了信息与通信、装备制造业等领域的标准突破。据悉,该专项共自主研发完成国际标准42项、国家标准336项、行业标准173项;其中涉及中国专利317件,还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8件,并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5项。“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通过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储备,对于促进我国技术标准整体水平的提高,解决技术标准当前突出、紧迫和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二)企业层面
近年来,我国以“闪联”、“T D”(我国3G标准)、“DVB”(数字电视广播)、LED、电动汽车等标准产业联盟为代表的企业联盟发展很快,已逐步形成规模。在标准的专利政策处理方面,联盟标准拥有自身特有的优势,即聚集产业内的一些优势企业在一起制定标准,综合考虑技术或者标准的产业化道路;同时充分发挥联盟企业成员的集体创新模式,一旦技术成熟,推广起来较快。这样的合作也使得技术标准中专利的解决能很好地朝着彼此合作、互惠互利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剑拔弩张的竞争态势。
例如“闪联”标准(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在成立之初,看到我国DVD产业因专利费而不堪重负的状况,就意识到了技术标准中的专利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专利许可政策:即遵循公平、开放和合作共赢的指导思想,支持成员共同技术创新,共享专利成果。在制定技术标准的专利政策时,“闪联”还积极建设和完善自己的
专利池,用以保护整个闪联成员的知识产权,闪联标准由此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年2月,闪联标准被建设部采纳为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国家标准;2010年2月,闪联标准由ISO中央秘书处正式发布,成为了全球3C协同领域的第一个国际标准。随着闪联国际标准的发布,吸引了国内外厂商和研究机构的广泛加入,也实现了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我国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存在的问题(一)专利信息披露不明晰
由于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披露相关专利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有无刻意隐瞒其专利权状况尚无法识别。另外,采标形成的我国标准在标准制修订程序中尚没有以是否纳入专利加以区分,而事实上国际标准中有相当数量的专利存在,从而导致国内企业在实施采标时往往容易遭遇国外专利纠纷。目前ISO和IEC认为国家标准采标涉及专利应依据各国标准中含有专利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未在共同专利政策中加入各国采标问题的条款。
(二)相关法律政策不配套
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涉及技术标准中的专利问题。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虽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仅仅依靠这些原则性条款是不可能解决技术标准涉及专利所产生的问题的。目前在处理标准涉及专利时仅仅要求专利权人做出自我承诺,而没有相应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很容易导致某些专利权人利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权威性造成垄断,形成专利许可的滥用,侵害消费者与相关生产者的权益。
(三)无法避免保护落后
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人可利用制定技术标准抵制技术创新。技术标准的科学性是使更好的新技术方案凭借技术标准占据优势地位,从而淘汰原有技术的专利权人,而原有技术专利权人为避免这种后果,很可能通过其在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联合起来,制定技术标准阻止新技术进入市场。
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人还可能通过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等手段保护落后。通过交叉许可,掌握互补性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可以更好地利用对方的技术,达到整体利益最优;而专利联营的打包许可可以将多项专利一次性许可给被许可人,避免逐一进行专利许可谈判,但这也可能造成专利权人相互搭便车,从而降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四)程序执行存在模糊
目前国内很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以及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组织,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作为必要专利纳入技术标准、已纳入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如何规范评估还缺乏系统的认识。
目前也尚没有完善的技术标准涉及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处置制度,难以实现技术标准涉及专利从立项到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另外,由于标准制定机构没有准确、权威的专利信息获取渠道,无法判断技术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是否在保护期内维持有效。
(五)市场监督存在缺位
在我国,由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往往带有浓厚的行政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含有专利的技术标准来说,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及相应执行机构的监管,如何保障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避免由技术标准引发的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简单照搬现有模式进行管理,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市场监督的缺位。
五、我国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对策建议(一)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加强对专利纳入技术标准的规范和引导
应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适应我国实际,标准、专利、反垄断等法律、法规相互协同的体系制度,以规范专利纳入技术标准。其中包括:首先尽快正式出台《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明晰必要专利概念,完善专利处置程序;鼓励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防止技术垄断,构建公平的创新竞争环境。其次应尽快修订《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基本要求和法律准则,并与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具体配套政策有效衔接。第三,应出台《专利法》、《反垄断法》关于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政策的司法解释及反垄断指南。
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纠纷的案例和经验积累较少,因此还有待于有关部门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判例规则。
(二)建立配套的管理模式,完善标准制定程序,促进政策实施
1. 标准制定
设立独立机构开展制定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审查、备案及相关程序管理。审查时,应对国家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披露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涉及专利是否为必要专利做出评估判定。为保护公众利益,对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产生的许可费用,应设定一个合理范围或比例,如专利许可处置各方在该范围内无法取得一致,可提请标准化主管部门终止该标准的发布。
如果国家标准等同采用含有专利的ISO/IEC标准则表示ISO/IEC专利声明同样适用于国家标准;如果国家标准修改采用含有专利的IEC标准,则应查询ISO/IEC标准含有专利的数据库,明确是否涉及专利问题,并提请专利持有者考虑是否授权在国家标准中引入专利。
2. 标准实施监督
在国家标准发布的同时,应向社会公示将涉及专利的相关信息,如权利人的声明。声明是指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主要包括权利主体的情况、权利有效性的情况、许可使用的条件和责任自负的意思表示等内容。
建立国家标准涉及专利在线数据库,与国家专利数据主库联网,以随时了解掌握相关专利的有效信息。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提供查询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SO/IEC/ITU标准含有专利的数据库,明确采标的国际标准是否涉及专利问题,避免专利陷阱,并请采标单位考虑是否在国际标准转化国家标准时引入国际专利。
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涉及专利国家标准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标准(如可能形成技术垄断)应及时进行复审和处理(如修订或废止)。
(三)建立咨询协调机制,促进技术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合理解决
政府应发挥技术标准中专利政策的导向作用,应鼓励企业强化技术创新,将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纳入标准,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话语权,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政府有关标准、专利及反垄断管理的部门应联合建立协调机制,以应对技术标准涉及专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成本不可预见、许可程序复杂、纠纷风险增大等等);同时为标准使用者提供的准确、全面、权威的信息咨询服务,以保护标准使用者免受不公平、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四)进一步推动和发展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联盟标准
政府应推动联盟标准示范试点建设,在财政、金融、管理上支持企业联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联盟标准;政府应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逐步确立联盟标准的法律地位,并设立绿通道,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组成联盟,共同研制、完善联盟标准。在重大产业和关键共性技术领域,应建立联盟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乃至国际标准快速转化的机制。
(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研制工作,实施技术标准走出去战略
应开展专项培训以提升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秘书的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研制工作,并针对国际标准文本中有关专利技术的内容,进行必要专利的评估判断。对于国际标准中不为必要专利的技术及时提出异议,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可设立激励机制促进国内标准化机构及企业成为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的成员,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2011年12月6日,国际电信联盟无线通信局在日内瓦正式通过了我国申报的“数字电视地面多媒体广播系统DTMB标准”,该标准作为我国数字电视领域的第一项国际标准,使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技术走向国际,并形成从发射、节目制作、音视频编码和接收终端的整体产业链。这个国际标准还可以起到促进数字电视标准海外的推广应用和合作的作用,推动我国数字电视产业真正实现“走出去”战略,实现高附加值的增长和产业升级,为我国数字电视工业赢得国际市
场的竞争优势地位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总之,积极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的研制工作,提高国际重要技术标准中我国知识产权的比例,实现我国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角转变,这
参考文献:
[1] 张平. 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关系研究报告
[R]. 北京: 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 2006. [2012-12-12].
stlaw.pku.edu/Showjiu.asp?id=690.
[2] 朱翔华. 标准中纳入专利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 中国
标准化, 2011, (10): 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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