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专利知识讲座8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
如前所述,在学术上可以区分为程序上的优先权日和实体上的优先权日,而专利审查又分为初审程序和实审程序。因此,对优先权的审查也分为初审中对优先权的审查与实审中对优先权的审查两部分内容。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初审中对优先权的审查分为程序意义优先权的审查、与实体意义优先权的审查。所谓程序意义上优先权的审查,主要内容是:(1)对在先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即审查在先申请是否来自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贸成员等。(2)期限的审查,即审查是否在12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6个月内(就外观设计)提出在后申请。(3)申请人是否在请求书中提出了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即优先权是依请求产生的。(4)是否在请求书中正确填写了原受理机关、原申请日和申请号。(5)是否在三个月内提交了由在先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与我国有协议,及本国优先权不需要提供的除外)。(6)先后申请人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提供相关证明。(7)是否缴纳了优先权请求费。(8)本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是否已经授权、是否为分案申请及要求过优先权等。初审中对实体意义上优先权的审查,根椐1991年、2001年、2006年和2010年四个版本审查指南的规定,原则上对先后申请其主题是否实质上相同并不审查,但规定了进行审查的例外。根据1991年和2001年审查指南的规定,
例外是“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时,才予以拒绝优先权请求。而根据2006年和2010年审查指南的规定,例外是“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才予以拒绝优先权请求。将“明显不同”修改为“明显不相关”,应当认为标准相对宽松了。放宽标准的原因在于原规定“主题明显不同”不好掌握,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审中,很多审查员往往进行了主题是否实质相同的判断。而对先后申请主题是否相同进行判断本应是实质审查中的工作,或者无效程序中的工作。因此,为了节约审查成本,统一标准,2006年审查指南将“明显不同”修改为“明显不相关”。“明显不相关”操作性更强了,如在先申请是一台电视机,在后申请是一台电冰箱,先后申请的主题风马牛不相及,就属于明显不相关。这时初审审查员应当发出优先权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拒绝其优先权的请求。但换个例子,如在先申请是机械手表,在后申请是电子手表。如果用老标准就不好判断了,老标准是“明显不同”,即可以根据老标准认为先后申请主题明显不同,而拒绝优先权。但根据修改后的标准“明显不相关”,则基于先后申请主题均是计时工具手表,还是相关的,就可以放过由实审或无效程序来确认是否应当承认优先权。
放宽初审中对实体意义上优先权的审查标准是正确的,因为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是否成立的核实工作,只有实审中或者无效程序中才可以进行,而没有
必要在初审中进行。如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初审中只对程序意义上的优先权进行审查,而对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并不审查(注1)。笔者也认为将来修改审查指南时,可以删除初审中对实体
意义上优先权审查的内容,因为在初审中对实体优先权的审查会带来许多不利的因素和麻烦的问题(2)。
注1:参见审查业务通讯1995年第2期《欧洲专利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之比较》一文,欧洲专利局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著(张艳译)
注2:参见审查业务通讯1999年第8期《谈优先权的初步审查》(韩晓春)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20:27: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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