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优先权的声明(知识产权局2016版)

1.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2. 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3. 本表第②栏的三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
4.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
③栏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意撤回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在本表第⑤栏盖章,并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或者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意撤回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5. 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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