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断定中技术方案比对的时间差问题

专利侵权断定中技术方案比对的时间差问题
作者:张务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9
        摘要在专利侵权辩定中,会碰到不少技术方案对比的过程,专利技术、被控侵权技术、自己专利、公知技术在不同案件中会出现两两对比或三者对比的情况,但是这些概念及相关等同技术可能会不断发展变化,导致对比时产生不确定性。本文认为解决方法主要为两种:一是明确时间界点;二是确认专利侵权判定原则适用的优先性。
        关键词专利侵权 技术方案 侵权技术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79-01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会碰到不少技术对比的过程,诉讼开始时会将专利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对行对比(对比1),在提出无效后会产生专利技术与公知技术的对比(对比3),在适用公知技术抗辩时产生了被控侵权技术和公知技术之间的对比(对比2),在适用自己专利抗辩时产生
了被控侵权技术和自己专利的对比(对比4)。这些对比在一个案件中并不是同时出现的,但对比1总是发生的,其它的对比视被行告采用什么样的对抗手段而定。在对比1过程中,等同原则是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手段,适用等同原则的时间界点是侵权发生时,而公知技术时间界点却包括申请日(优先权日)、抵触申请的申请日,它们都早于侵权发生时。自己专利的时间界点比较明确,就是其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这些日期之间不会产生矛盾之处,但也不排除在例处的情况下由于这些日期的不同产生出等同原则与对抗手段之间的矛盾。
        1.假设某一在先发明申请和一在后实用新型内容基本相同,区别只是在两者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一种作为发明点的新技术,该新技术替代了在后专利的某一技术特征,两者视为等同手段。在先发明申请在实用新型授权后公开,后因某种原因申请被放弃了。某人实施了与在先发明同样的技术被实用新型的权利人起诉至法院,实用新型权利人要求适用等同原则认定实施者侵权,而实施者却以公知技术抗辩要求法院判定其实施行为不侵权。这时发明的申请日较实用新型的申请日在先,适用公知技术抗辩是没有问题的。假设侵权发生时作为在后专利发明点的等同技术特征已被普通技术人员掌握,发明的公开日在被控侵权的行为之前,其等同手段也公开在侵权日之前,运用等同原则认定两专利等同也没问题。即使实施发明技术的人
提出无效请求,根据现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效理由其无效恐怕很难获得成功。因为两专利/申请实质上分别都有专利性,只不过申请最终没有形成专利权。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明显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且两者都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它们还分别都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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