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来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08
【字 号】来政办发[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申请
正文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8日
  来宾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经常居住地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且在专利请求书上填报的申请人地址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第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是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且在专利请求书上填报的申请人地址在来宾市行政辖区内。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资助上一年度国内专利申请,即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理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资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8年内的部分年费。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2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700元。
  (二)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职务发明专利每年每件资助实际缴纳年费的75%,非职务发明专利每年每件资助实际缴纳年费的85%(以上所述实际缴纳年费,是指经国家减缓或者自治区资助后专利权人实际缴纳的年费)。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上一年度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上一年度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件(已获得自治区奖励的本办法不再奖励)。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专利申请费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4.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5.列入国家、自治区或来宾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条件。
  发明专利非经转让取得,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团体;
  2.年收入低于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个人;
  3.缴纳年费有困难的企业。
  (三)奖励条件: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专利证书。
  第七条 专利申请人提出资助申请。
  专利申请人申请资助,必须事先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填报《来宾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附表1)、《来宾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附表3),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然后按照拟定资助的专利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从事专利申请,未经批准不能获得资助。
  第八条 领取资助费用时,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提供以下材料:
  1.《来宾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及其复印件;
  4.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有附图的提交摘要附图。
  5.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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