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概述讲的是知识产权法所涉及共同性的问题,基础理论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和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相并列的一类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知识产权和其他三类民事权利比较,特殊在什么地方?区别在哪里?就在于它的保护对象即客体是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以及用于工商业的识别性标记,我们可以将它们统称为知识产品。知识产品与一般物质产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无形的,是人类智力活动、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它创造难而传播容易。正是因为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成为财产所有权之外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智力成果的所有人的权利,具有以下属性:
1、知识产权类似于财产所有权,即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这个特定的客体就是智力活动的成果(知识产品)以及商业标记。智力成果及商业标记是无形的,其本身不是一种物体,但是它们可以固定化,并与有形物质相结合,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标记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就是承认创造者或使用者对其智力成果或者工商业标记拥有类似于对有形财产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
2、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要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延伸到本国以外,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 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因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知识产权是具有时间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它不能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知识产权权利自行消失,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了,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对象的权利。为了清楚地认识知识产权的含义,再将知识产权按照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即对其主体、客体、内容,作如下分析。
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人和义务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称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当事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这些人是文学艺术创作者、技术创作者、工商业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
人。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知识产权的各个权利类型又有其固定的客体,著作权关系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专利权关系的客体是技术发明,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客体尤其重要,首先是它本身具有的无形性等特点,其次,客体是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客体,任何人也就无从证实自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地位。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其他人的义务。从权利角度看,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对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独占性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及商业标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有权禁止其他的人使用其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
学习知识产权法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就是从法律关系入手。对每一个单项法都要首先抓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再进一步理清在主体之间以特定客体为对象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别
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究竟包括哪些项目,它们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各是什么权利的客体?这是两个有联系的问题,也就是知识产权的范围。我们讲知识产权的范围所依据的是两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个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划定如下: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著作权)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著作邻接权)
----关于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发明专利权及发明奖励权)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发现权)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权)
----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商标权、商号权)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另一个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现属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记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上述知识产权的范围是广义的。律考所涉及的是狭义知识产权,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基本分类是被划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个组成部分。著作权是作品的创作者及作品
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其保护对象是以满足精神需求为目的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它们的传播媒介。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对象概括了工商业领域里以满足物质需求为目的的发明创造或识别性标记,主要有专利权和商标权,还有同一领域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某些规则,即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知识产权还可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其中前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类权利针对的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一般产生于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后者包括商标权以及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权利保护的对象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和厂商特定人格的特定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之中。
最后,对本课程所要讲述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类别用如下格式说明:
知识产权: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
著作权: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传播者的邻接权
发明创造者的专利权、经营者的商标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智力成果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由于智力劳动成果这一无形财产及其所产生社会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此产生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知识产权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一方面是财产法领域的有形财产法律规范和无形财产法律规范的分立,另一方面又是知识财产领域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综合。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开始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于1983年、1985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这些法律的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在知识产权法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公约。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外,还涉及计算机软件。
---专利权法律制度。针对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保护创造者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标权法律制度。针对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
权利。
---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商号、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等尚未形成特定权利,未纳入专门法予以保护的智力成果或者识别标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给予必要的保护。
我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建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体系。
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我国一些省份和直辖市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各经济特区中级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除采取司法保护之外,各单项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上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执法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我国知识产权法可分为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公约两个部分。
国内法律规范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组成。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种:
1、《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知识产权一节。
2、《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专利法》(2000年8月第二次修订)、《专利法细则》
4、《商标法》(1993年2月第一次修订)、《商标法细则》以及国家工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5、《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注意,上述法律文件是考生们必须阅读和熟悉的。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在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时,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加入的十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
约中,最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巴黎公约》,一个是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为内容的《伯尔尼公约》。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条款都涉及保护范围、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构成公约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是两个国际公约共同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权利,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次,非成员国的国民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享有国民待遇,就著作权而言,只要其作品在该国首先发表;就专利权、商标权而言,只要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再多讲几句。首先应了解国民待遇是针对外国人的。从就中国而言,对待外国人应和对待本国国民一样给予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具备什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享受国民待遇?第一,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符合这个条件的外国人,不需要考虑他在中国是否有住所或者是有营业所,只要他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第二、第二类外国人,是在中国有住所,有工商业营业所。也就是说这个老外,在中国,学习、生活、工作,或者这个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办企业或者设立了办事机构。当符合这个条件时,我们就不考虑他的所属国是
不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比如说印度没有加入巴黎公约,但某一印度公民长期在中国学习、工作和生活,他在中国申请商标、专利或者发表作品都可以享受与中国国民同样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就是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的含义。还要提醒一点: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但是在工业产权方面,商标权、专业权的取得,在申请和办理手续时,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不能直接向行政主管机关办理。而需要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这一点和中国公民是不一样的。这种不同,并非说对外国人没有实行国民待遇,而是为了方便外国人的申请和保证代理质量,实行代理制和实行国民待遇是不冲突的。
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于在外国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尤其重要。巴黎公约规定,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在规定期间内(发明和实用新
型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应享有申请日期上优先的权利。通俗地说,申请人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后一个申请好像是他在其本国(一般情形如此)第一次申请的同一日提出的。这样,申请人的在后申请比其他人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的同样申请享有优先。在以上表述中,第一次申请称为在先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以后的申请称为在后申请;两个申请日之间的时间限制称为优先权的期间。
优先权原则也很重要,考试出现率较高,并且它是一个难点问题。在专利权、商标权部分还将具体讲解。请大家注意。
3、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公约规定,作者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说,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向其他的成员国提出请求履行任何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32: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025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知识产权   权利   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