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6)鲁民终242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6.12.29
裁判规则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正文
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民终2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蔡官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金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明,男,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大厦20-2号。
  法定代表人:顾向涛,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兴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磊,男,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
  上诉人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斯公司)、原审被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
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腾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吴贵明,被上诉人沃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张超,原审被告通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沃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沃克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点火是腾天公司制造、销售不正确。腾天公司主张沃克斯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工业炉为腾天公司生产,但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点火亦为腾天公司生产,腾天公司二审提供的点火图纸与被诉侵权点火结构完全不同,被诉侵权点火并非腾天公司制造、销售。2、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点火并非现有技术不正确。一审判决先认定点火系工业炉上的必要部件,后又认为需要腾天公司一审提交的合同或发票记载加热炉上配备点火,腾天公司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加热炉上的点火为腾达公司此前制造和销售的点火,一审判决前后矛盾。3、一审判决认定未公证拆解的295支点火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正确。被诉点火共296只,公证拆解1只,未拆解的295只点火结构与腾天公司二审提交的销售给通裕公司点火的图纸结构相同,不具有检测金属条技术特征,也不具有与该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不能认定被诉侵权点火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一审判
决对合理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认定不正确。沃克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委托协议》付费方式及金额的约定不符合常理,律师费用过高;赔偿损失的数额明显偏高,点火在整套工业炉设备价值贡献率极小,其作用仅为引燃油进而启动热炉,属于易耗品,不是工业炉的主要部件。
  沃克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腾天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腾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通裕公司述称,服从一审判决。
  沃克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沃克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腾天公司赔偿沃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3、诉讼费用由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3日,沃克斯公司就“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12年5月23日,上述申请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11005××××.1,发明人为顾向涛,专利权人沃克斯公司。沃克斯公司每年均按规定
缴纳年费,现该专利权合法有效。沃克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1为其权利依据,其内容为:1、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包括点火电源和筒,筒是金属筒,内部是空腔,与点火电源连接的点火针设置在空腔内,点火针的另一端设置有点火电极,点火电极的侧面与筒的内壁之间形成点火腔,点火针经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绝缘支撑块设置在空腔内,在筒上设置有可燃气体进孔;其特征在于:在筒的前端,设置检测金属条,径向设置的检测金属条与点火电极的正面有间隙,形成检测腔,检测金属条的两端分别与筒的金属层连通。
  2015年11月24日,腾天公司以涉案专利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2016年6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2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4年,通裕公司就购买蓄热式工业炉进行公开招标,包括沃克斯公司及腾天公司均参加了投标。通裕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制作的投标文中的蓄热式燃烧及控制配置报价表载明,设备总报价为844000元,其中点火器单价620元,共16只,总价9920元。2015年2月6日开标,确定腾天公司中标。
  2015年8月3日,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到通裕公司现场查看相关产品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8月3日,该律师所的委托代理人张超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通裕公司的第一锻压厂,在厂内南侧的一台顶端挂有“江苏腾天工业炉”铭牌的工业炉前,现场拆下了1支点火查看其内部构造并对拆卸过程进行了拍照。经查看,该厂内共有12台顶端挂有“江苏腾天工业炉”铭牌的工业炉,点火共296支。2015年9月21日,沃克斯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作出(2015)济民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腾天公司、通裕公司涉嫌侵害沃克斯公司涉案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了拍照的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公证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被控侵权点火经与沃克斯公司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该点火结构与沃克斯公司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腾天公司对被控侵权点火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沃克斯公司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异议。
  另查明,腾天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工业用电炉、天然气炉、真空炉设计、制造、销售等。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控侵权点火是否由腾天公司制造、销售的事实。腾天公司认可其向通裕公司销售了工业炉,但认为沃克斯公司未能证明该工业炉上的点火也是由其制造、销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沃克斯公司提供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315号公证书、一审法院的(2015)济民保字第27号证据保全卷宗中的照片中均显示在取证的通裕公司所使用的工业炉上挂有“江苏腾天工业炉”的铭牌。通裕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证明其使用的工业炉系经过招标向腾天公司购买的事实,而点火系工业炉上的必要部件,招标价格包括点火的价格,且通裕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使用过程中没有更换过点火。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点火系由腾天公司制造、销售的事实。腾天公司的抗辩意见没有反证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57: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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