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专利知识讲座4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
基于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因此,用途发明也应当属于方法发明的范畴、而没有单分一类。但由于用途发明和一般的方法发明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对用途发明亦应当专门来谈。
所谓用途发明,是指在发现物质(或产品)的固有性质后,专门利用这种性质而形成的发明。所述的物质,既包括现有物质,也包括新物质(新产品)。如DDT作为化学物质早已经是现有产品,但在DDT出现65年后,有人发现其有杀虫的功效,并且申请了“DDT作为杀虫剂的应用”的方法专利,这也是一项发明。如果将这种发明归入产品显然是不合适的,但作为方法的一种,似乎又欠缺时间和过程要素。但由于此类发明均是对产品新的“使用方法”,以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人们将其作为一类特殊的方法发明来对待。在把握用途发明时,除了这类发明欠缺时间和过程要素以外,还有一个特点,即这类发明与“发现”几乎是“重合”的。发现DDT具有杀虫的功效,是属于发现,但如果写成用途权利要求,则是发明,其间似乎并没有一个将发现转化为发明的过程。况且有时发现某物质或产品具有新的用途时,甚至并不需要再增加或减少什么成份,即将该物质或产品用于新的用途。如发现食品染剂某化合物不但可以为食品染,而且还是很好的食品防腐剂。这时发明的厂家就可以该化合物生产食品防腐剂,并
申请防腐剂的用途发明专利。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用途发明是距离发现“最近”的发明。另外,在保护问题上,用途发明与一般的方法发明亦有不同。由于用途发明不存在时间和过程要素,因此,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必象制造新产品的方法一样,举证责任倒置。也不必到对方生产车间去查看是否采用了专利方法,而只要看对方是否对原有物质采用了新使用方法,即专利用途。就可以直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对方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了该新用途,就是侵犯了用途发明的专利权。如果没有该新用途,尽管均是同一原材料,同一物质,但并不侵犯用途发明的专利权。如原来生产食品染剂的厂家只是在自己的产品上注明是食品染剂,并没有提及防腐一个字,尽管是同样的化合物,并不侵犯该化合物防腐用途的专利权。另外,在发现原有物质的新用途时,对该新用途是写成用途权利要求,还是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对保护的强度并不发生影响。如发现某化合物X具有杀虫的功效,写成产品权利要求:“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和写成用途权利要求“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应用”,在保护强度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所谓写成产品权利要求,不是将化合物X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化合物X是已知产品不可能写成产品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是指杀虫剂,而化合物X在杀虫剂中的位置仍然是用途。除非化合物X本身具有创造性,当然要首先考虑将化合物
X作为产品专利来申请,同时,可以再考虑作为杀虫剂来保护。无论是现有产品的用途发明还是新产品的用途发明,用途发明大多出现在化学、医药领域。在理解用途发明时,仍要区别以用途特征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在后者,仍属于产品权利要求。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19: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40183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用途   发明   产品   要求   化合物   权利   方法   发现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