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 ...

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提升创新能⼒优化创新环境⽀持资⾦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提升创新能⼒优化创新环境⽀持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范区”),提升中关村⽰范区企业、⾼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提升创新能⼒优化创新环境⽀持资⾦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持资⾦时注册在中关村⽰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新技术企业)。
⾼校院所是指对中关村⽰范区创新创业发展具有⽀撑和服务作⽤的研究机构,包括⾼等学校、科研院所、临床医学研究机构等。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范区内开展⼯作或会员⼤部分在中关村⽰范区,有利于⾃主创新和⽰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
第三条本细则⽀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代信息技术等⼗个⾼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创新引领⾼质量发展⾏动计划(2018-2022年)》(中⽰区组发〔2018〕4号)及《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统筹发展规划(2020年—2035年)》(中⽰区组发〔2020〕1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代信息技术、⽣物与健康、先进制造、现代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细则⽀持项⽬⾦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预算情况,在最⾼限额内进⾏适当调整。
第⼆章知识产权
第五条⽀持对象及条件。
(⼀)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范企业,近3年⽆不良信⽤记录,满⾜以下条件之⼀:
1.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且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
2.年度国内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且年度国内商标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注册量达到20件以上。
3.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或年度通过马德⾥途径申请的国际商标达到5件以上。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应为在北京市注册或登记设⽴,成⽴时间2年以上。
(三)本章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
第六条⽀持内容及额度。
(⼀)⽀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端推进⼯作
对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范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及规划布局、法律服务、预警、运营,以及制定⾼价值专利培育评价标准或管理规范、⾼价值专利挖掘及信息检索分析、专利导航等⾼端推进⼯作,分档给予⽀持。对围绕中关村重点产业或细分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项⽬、专利分析等⼯作,且相关成果能为政府部门或中关村企业了解产业领域知识
点产业或细分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项⽬、专利分析等⼯作,且相关成果能为政府部门或中关村企业了解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状况提供重要参考的领军⽰范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开展⾼端推进⼯作实际发⽣费⽤50%的⽐例给予⽀持;对未开展前述专利导航项⽬、专利分析等⼯作和相关成果未共享的领军⽰范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开展⾼端推进⼯作实际发⽣费⽤40%的⽐例给予⽀持。每年每家领军⽰范企业⽀持⾦额不超过200万元。
⽀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企业开展⾼端推进⼯作的数据采集和加⼯费、资料费、会议费、知识产权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和代理费⽤不属于认定范围。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端推进⼯作,经审计认定年度经费⽀出少于50万元(含)的不予⽀持。
(⼆)⽀持企业承接、转化⾼校院所的专利
对通过许可、转让⽅式获取在京⾼校院所⾼价值专利的企业,且年度专利许可、转让实际⽀出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出总额10%的⽐例给予⽀持,每年每家企业⽀持⾦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与⾼校院所合作研发的专利不属于⽀持范围。
(三)⽀持运营⾼价值知识产权为企业融资赋能
1.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收购许可等融资服务,按照机构年度新发⽣融资规模1%的⽐例给予风险补贴⽀持,每年每家机构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同⼀笔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上述不同类型融资服务⽀持。申请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应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原始权益⼈或知识产权收购许可的收购⽅。
2.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知识产权收购许可等⽅式获得融资,且未曾出现过延期⽀付或未⽀付利息的情况的,按照不超过利息或租息40%的⽐例给予⽀持,每年每家企业⽀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企业同⼀项⽬给予资⾦⽀持的期限不超过3年。
(四)⽀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创新运营服务模式
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开展专利收储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处置、知识产权维权融资等运营服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专利收储成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置转股债务或收购⾦额、维权服务⾦额10%的⽐例给予⽀持,每年每类项⽬年度⽀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维权融资类项⽬单笔业务⽀持⾦额不超过10万元。相关服务应满⾜以下条件:
1.专利收储运营服务:年度通过买断、许可等⽅式收储10项以上⾼校院所、企业⾼价值专利(从⾼校院所获得专利占⽐在30%以上),平均每件专利收储成本在不少于10万元,且通过转让、许可、新设⽴企业等⽅式对收储的专利进⾏运营,运营收⼊不少于100万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处置服务: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违约时,知识产权专业机构通过股债联动(债转股)、收购许可等⽅式处置违约质押物,年度转股债务或收购⾦额不少于100万元。
3.专利维权融资服务:通过维权融资、风险代理等⽅式为企业专利维权提供资⾦和专业服务,年度获得胜诉且⽣效判赔额度不少于100万元。
(五)⽀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构建风险共担的质押融资评估评价模式
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服务,评估费率不⾼于融资额的1%,并承诺在企业质押融资出现违约时,对知识产权进⾏处置且弥补不低于未偿还融资⾦额10%的差额,按照机构年度新服务发⽣的融资规模1%的⽐例给予⽀持,每年每家机构⽀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本细则第六条资⾦⽀持的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申报的企业根据需要提供⾼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申报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需提供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服务企业的⾼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款资⾦⽀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范企业⼯作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端推进⼯作相关成果性材料,专利导航项⽬与其他企业或政府有关成果共享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3.企业所开展项⽬的合同、经费⽀出的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款资⾦⽀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关村专利⽀持资⾦项⽬企业运营申报书》;
2.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受让和许可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四)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资⾦⽀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关村专利⽀持资⾦项⽬企业运营申报书》或《中关村专利⽀持资⾦项⽬机构运营申报书》;
2.转让、许可、融资租赁等合同复印件,或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及挂牌转让公告、资产⽀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复印件,融资费⽤⽀出凭证复印件等。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原始权益⼈、出租⼈或收购⽅出具的按期还款证明。
(五)申报本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资⾦⽀持的需提供:
1.《中关村专利⽀持资⾦项⽬机构运营申报书》;
2.申报第四款资⾦⽀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专利收储运营服务的需提供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转让、许可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运营收⼊相关证明材料等;
(2)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置服务的需提供相关质物处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融资服务的需提供海外维权案件相关资料(如判决⽂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服务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申报第五款资⾦⽀持的需提供与银⾏、担保、融资租赁等⾦融机构签署的知识产权服务协议复印件(协议中机构须明确承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违约时进⾏处置并弥补差额);与企业签署的知识
产权评估评价服务协议复印件(协议中须明确知识产权评估评价费率)、评估评价报告、服务费收费凭证等;企业获得融资的证明材料(如银⾏放款凭证)等。
第三章技术标准
第⼋条⽀持对象及条件。
(⼀)企业及社会组织,应符合本细则第⼆条规定,在相关标准或“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起草单位中,应为除⾼校院所外排名为前五且总排名在前⼋的单位。
(⼆)标准化服务机构,是指在北京注册或登记设⽴,成⽴时间2年以上,以标准化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单位,拥有5名(含)以上⼯作⼈员,其中有2名(含)以上具有⾼级职称的标准化专业⼈员,运营状况良好。
第九条⽀持内容及额度。
(⼀)⽀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
1.对新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持。
1.对新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持。
“中关村标准”是指由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以⾃主研发技术为核⼼、促进产业发展的团体标准。
2.对新⽴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持。属于中关村⽰范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按照不超过最⾼⽀持⾦额100%的⽐例给予⽀持,不属于中关村⽰范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按照不超过最⾼⽀持⾦额30%的⽐例给予⽀持。
新⽴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是指由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在⽀持期内通过⽴项的标准提案。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业内专家认可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外专业标准化组织,如电⽓和电⼦⼯程师协会(IEEE)、第三代移动通信伙伴组织(3GPP)等。
3.对新公布并使⽤的“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持。
“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应是为推⼴实施相关“中关村标准”⽽制定的,已有实际应⽤,并由中关村标准化协会发布。同⼀项认证实施规则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应由符合⽀持条件企业中排名第⼀的企业申报。
上述对企业制定技术标准的⽀持,每年每家企业⽀持⾦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企业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项技术标准;同⼀项技术标准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持⾦
额由符合⽀持条件的单位在标准⽂本中的排序确定:排名1、2、3、4、5的单位,分别按照当年⽀持额度的30%、25%、20%、15%、10%给予⽀持。标准起草单位总数少于5家的,⽀持资⾦按参与单位数量平均分配。
(⼆)⽀持参与国际标准化⼯作
1.⽀持企业负责⼈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重要职务。
对于企业相关负责⼈新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次性资⾦⽀持。
新担任是指在⽀持期内新任上述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相关职务,任期到期续任的不在⽀持范围内。同⼀企业有多⼈担任同⼀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职务,由企业⾃主选择⼀项(⼈)进⾏申报。
2.⽀持企业在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包括国际标准组织会议、技术委员会会议、分技术委员会会议、⼯作组会议以及具有影响⼒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费⽤50%的⽐例给予⽀持,每年每家企业⽀持⾦额不超过50万元。⽀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场地租⾦、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
⽀持企业赴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包括国际标准组织会议、技术委员会会议、分技术委员会会议、⼯作组会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费⽤50%的⽐例给予⽀持,每年每家企业⽀持⾦额不超过20万元。⽀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参加会议发⽣的注册费、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
企业在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和赴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经审计认定年度经费⽀出合计少于10万元(含)的不予⽀持。
(三)⽀持企业开展“中关村标准”应⽤与推⼴
1.⽀持企业承担“中关村标准”相关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举办实质性“中关村标准”标准化活动或会议,如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会议、开展相关领域“中关村标准”研究项⽬、有影响⼒的“中关村标准”宣传推⼴活动、“中关村标准”相关培训活动等,⽀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场地租⾦、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开展研究项⽬的相关标准服务费、咨询费、专家费等相关费⽤,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费⽤50%的⽐例给予⽀持。
2.⽀持企业将产品和服务进⾏“中关村标准”检测认证并使⽤“中关村标准”标识。⽀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申请、注册、项⽬验收、产品测试、受理评审、通⽤要求评价、⼯⼚检查、现场审查、抽样测试、服务特性测评等过程涉及的检验检测费以及认证费,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费⽤50%的⽐例给予⽀
持。
费以及认证费,按照不超过实际发⽣费⽤50%的⽐例给予⽀持。
3.⽀持企业推⼴“中关村标准”应⽤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重⼤⼯程、政策制定、⾏政管理、采购、公共管理以及国内外重⼤市场应⽤场景中,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政府采购或重⼤⼯程中采⽤,分别给予标准推⼴牵头企业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次性资⾦⽀持;在国内相关市场化采购或⼯程中采⽤,项⽬⾦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10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分别给予标准推⼴牵头企业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次性资⾦⽀持。在海外相关⼯程中采⽤,给予标准推⼴牵头企业不超过50万元⼀次性资⾦⽀持。
上述三类“中关村标准”应⽤与推⼴活动,每年每家企业⽀持⾦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第⼀、⼆类活动经审计认定年度经费⽀出合计少于10万元(含)的不予⽀持。
(四)⽀持标准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持标准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战略制定、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需求预研、标准布局与创制、国际标准化信息和标准数据、标准⼈才培训等标准服务,根据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为中关村企业服务实际收⼊10%的⽐例给予⽀持,每年每家机构⽀持⾦额不超
过100万元,经审计认定年度为中关村企业服务实际收⼊少于30万元(含)的不予⽀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机构,评价年度不予⽀持。
服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1.管理运营情况。机构运营良好、管理规范,有明确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员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对企业有相应优惠措施。
2.服务能⼒。年度为不少于10家全国范围的单位提供20次(含)以上标准化服务,其中,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5次(含)以上标准化服务;围绕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公益讲堂、政策宣讲、参观交流等形式开展不少于2场公益性标准化服务活动。
第⼗条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技术标准⽀持资⾦项⽬申报书》;
3.⾼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社会组织法⼈证书复印件或标准化服务机构法⼈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款技术标准项⽬⽀持资⾦对应申报项⽬,还需提交:
1.“中关村标准”公布的⽀撑材料,包括:“中关村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本;
2.国际标准提案⽴项的⽀撑材料,包括:国际标准组织提案稿、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单位(或分⽀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站公⽰截图(加盖公章);
3.“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的⽀撑材料,包括:“中关村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的发布公告及规则正式⽂本,在检测认证活动中使⽤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款参与国际标准化⼯作⽀持资⾦对应申报项⽬,还需提交:
1.新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重要职务的⽀撑材料,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员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作组组长的正式⽂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单位(或分⽀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站公⽰截图(加盖公章);任职⼈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6: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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