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叶家具专利维权案

双叶家具专利维权案
概述
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家具企业关注的问题,家具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也越来越频繁,互相抄袭之风日益严重,成为影响家具行业健康发展的毒瘤。
对此,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代理双叶家具采取了积极地维权方式,取得了重大胜利,不仅维护了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为家具行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大大增强了信心。
双叶家具维权案例
双叶诉赖氏
20121015日,针对赖氏家具的抽屉面板及床头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双叶家具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赖氏家具侵犯其外观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2013726日,法院最终判决赖氏家具败诉,被要求停止侵犯双叶家具公司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双叶家具公司合计467800元。赖氏家具随后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但北京高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此案是家居行业实木家具类专利维权——胜诉第一案。
双叶诉东方弘叶
针对东方弘叶公司的抽屉面板、方茶几、长茶几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双叶家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2月25日,法院最终判定东方弘叶公司败诉,被要求停止侵犯双叶家具公司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双叶家具公司合计20万元。
双叶诉一统
针对一统公司侵犯抽屉面板、茶几、茶几、餐桌、沙发多项家具外观设计的行为,双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博航一统侵权成立,赔偿双叶家具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70万元,创家具行业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案新高。
附:双叶诉一统沙发专利案裁判文书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家具公司)诉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航一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正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叶家具公司诉称:双叶家具公司系专业设计并生产实木家具的知名生产企业,并曾经获得系列荣誉。2010年9月双叶家具公司申请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526169.3,专利名称为沙发(050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30日。2012年初,双叶家具公司发现博航一统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YTS2X3101-双人沙发”家具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博航一统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等方面均存在相同。博航一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双叶家具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导致双叶家具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航一统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型号为“YTS2X3101-双人沙发”的涉案侵权产品;2、赔偿双叶家具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8 418 410元。
被告博航一统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涉案专利效力目前处于法律待定状态;双叶家具公司请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双叶家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沙发( 0506)”,申请日为2010年9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30日,专利号为ZL201030526169.3,专利权人为双叶家具公司。
简要说明中明确设计要点为设计1主视图,产品用途为供坐卧休息使用。201 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出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其初步结论为:全部外
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12年1 0月2 3日,双叶家具公司交纳了201 3年涉案专利的年费。
2013年5月20日,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DELL台式电脑,通过ADSL进入互联网后,在桌面新建空白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一统2013-5-20保全”,点击桌面的“IE”图标,显示页面后,点击显示的浏览器页面的“
工具”,显示菜单后,点击“Internet选项”,显示窗口后,点击“浏览历史纪录”下的“删除”,显示窗口后,点击“删除浏览的历史纪录”下的“删除”。在IE浏览器页面地址栏中输入网址为phome,该网站首页中有“一统沙龙”、“一统服务”、“走进一统”、“”、“网站地图”等栏目且其内容均为博航一统公司的相关内容。在“走进一统”栏目中有“企业概况”、“企业荣誉”、“终端形象”和“一统国际家居声明”四个子栏目。在“企业概况”中介绍一统公司“制造系统5个大型生产制造基地面积达40万平方米,零售系统拥有781家直营专卖店、129家大型独立家居体验馆”。点击页面上显示的“立即点击选购”后显示一统公司“所有家具分类”中有“欧美古典家具”、“纯实木家具”、“软体家具”、“板式家具”等,点击“纯实木家具”后出现“进口美国红橡木100%纯实木家具(深系列)”、“进口橡胶木100%纯实木家具”等。其中,“YTS2X3101-双人沙发”中显示“纯实木家具YTS2X3101-双人沙发”的照片,并显示促销价为9251元。网页显示版权所有:博航一统公司,ICP证:京ICP备11037313号。
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认为该份公证书中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但认可该行为是其许诺销售行为。
2013年4月26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院1号青清商厦一层的店铺,门口挂有“一统家居”标牌。在该商铺购买了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家具,签署并现场取得了合同编号为YT20130426-10201-158-316的《一统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一份及名片一张,合同中显示双人沙发(型号:YTS2X3101)的金额为7401元,总金额为28 585元,约定乙方博航一统公司(公章为:一统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专用章)于201 3年7月26日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购买人以刷卡方式支付了货款共计24 41 0元,并现场取得了编号00271 89的《-统国际家居票据》一张及《银联商务签购单》,银联商务签购单上的商户号为3051102 59980097,实际支付金额为24 41 0元。
2013年8月7日下午,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世纪东方嘉园1 05楼1单元1 708室接收了自称是一统家居的
送货人员所送前述购买的商品。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在送货人员持有的《北京一统木业集团现场安装服务监督记录表》和((一统国际家居商品送货单》上签字并对该记录表和送货单及送货人员持有的合同编号为YT2 0130426-102 01-158-316的《一统国际家居销售合同》复印件进行了拍照。
双叶家具公司提交了公证购买的沙发(附图二)。经比对,该沙发背部顶端有一独立隆起设计,两侧扶手外及沙发底端均有类似独立设计,其整体惑觉饱满充实,因此,其与涉案外观设计(附图一)总体感觉基本相同且设计要点基本相似。
 2013年9月10日,博航一统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9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申请。
博航一统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符合现有设计,提交了专利号CN201030120107.2、名称为办公沙发的外观设计(附图三),专利号为CN99314109.9、名称为沙发(23)的外观设计(附图四),专利号为CN02313628.6、名称为组合沙发(US-912 3)的外观设计(附图五)。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外观设计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不相同,亦不相近似。
 双叶家具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叶家具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年费查询网页、( 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5064号公证书、( 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916号公证书、(2013)京长安内
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合同及发票、博航一统公司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外观设计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一、涉案专利是否有效;二、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是否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三、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四、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五、被告博航一统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效力问题
原告双叶家具公司取得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合法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内,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虽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权标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对该专利的有效性审查均尚在处理过程中,故本院依据涉案专利权的现有法律状态进行审理。
二、关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是否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被诉侵权产品系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店铺公证购买所得,有《一统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一统国际家居商品送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在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一统国际家居”和“经典一统”的标识及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经典一统”、“一统家具”、“一心一意统统为家”等字样。结合博航一统上对产品信息的介绍及产品生产流程的介绍等信息可以推定,涉案侵权产品系由博航一统公司生产的。因此,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其并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自认其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关于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判断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经比对,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均与其被诉侵权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的现有
设计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相关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对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会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在本案中,涉案专利产品和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餐桌,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认定两者相同。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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