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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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健泉,*,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全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辉,该公司监事。
被告:佛山市宝时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样,*,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燕,*,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健泉与被告佛山市奢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奢筑公司)、被告佛山市宝时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通公司)、梁样、林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健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被告奢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辉,被告宝时通公司、梁样、林海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奢筑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宝时通公司、梁样、林海燕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000元(维权费用包括购买被诉产品费用41300元及公证费、差旅费
等);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四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原告对被诉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原告发现奢筑公司开设的涉案店铺内展示、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了鹤山市**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柏林公司)名称等信息。同时,奢筑公司提供了东方柏林公司及佛山市**家具厂(以下简称零零柒家具厂)的加盟协议,及与宝时通公司的送货凭证、聊天记录、请款单、付款凭证、、商标信息等证据。经查询,梁样为宝时通公司及已注销的零零柒家具厂的股东,在前述单据等材料上均标识有梁样和林海燕的账户及零零柒家具厂信息,梁样和林海燕在实际经营活动亦收取了货款。故本案中,原告主张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奢筑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另外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行为。
奢筑公司辩称:1.奢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奢筑公司销售的被诉产品具备合法来源;2.本案侵权主体应该是制造者,而不是销售者。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奢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时通公司辩称:1.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
本案已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在本案中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原告就被告提起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纠纷已经在***********案起诉日期之前;3.梁样、林海燕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非本案的侵权主体,原告认为宝时通公司、梁样、林海燕构成共同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再次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梁样、林海燕共同辩称:1.二人是宝时通公司的管理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侵权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宝时通公司承担,二人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2.零零柒家具厂已注销,注销后二人均未再以零零柒家具厂的名义对外经营,本案也无证据证明零零柒家具厂在注销后仍在生产经营。本案原告取证购买被诉产品及宝时通公司接单、生产、交付被诉产品的时间均发生于零零柒家具厂注销后,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请款单也明确载明经营主体是宝时通公司。单据上指定私人账户是因为不想承担税点。因此,本案的被诉行为与零零柒家具厂、梁样、林海燕均无关;3.本案中出现的“007”“007·邦帝”等商标虽然是梁样所有,但梁样已经将前述商标免费授权给宝时通公司使用,且“007”均指品牌,而非经营主体;4.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梁样滥用了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宝时通公司在本案中使用梁样的个人账号收支公司款项并不必然导致法人人格混同,因此梁样不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状态
专利名称:沙发(F9662);
专利号:ZL2017300****.5;
专利申请日:2017年3月25日;
授权公告日:2017年9月22日;
专利权人:叶健泉;
专利缴费情况:已于2019年3月21日缴纳。
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设计2立体图,设计2为基本设计。原告主张本案保护涉案专利设计2。
第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及被告的各项抗辩
***********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8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百度搜索“匠艺百年”,点击“产品中心”,出现页面显示有多款家具产品。点击“关于匠艺百年”,弹出的页面还显示了东方柏林公司的简介。
***********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与公证人员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一家标识有“图盛”等字样的物流店,张**向该物流店的工作人员称要求提取货物。随后,该物流店的工作人员将货物十八件交付给张**。上述产品外包装上载有“
”和“
”商标,且有“鹤山市**有限公司”字样。
***********公证书载明:2020年1月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在公证处使用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进入奢筑公司网络页面,页面中多处显示有“
”标识,并显示有奢筑公司的介绍。在网页内“”处,点击记载为“www.***”的网址,打开进入上述网址后,网址内展示有多款家具产品。
原告为完善其购买被诉产品的过程,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订(送)货单一张。订货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客户名称为潘**(张**),并加盖有奢筑公司公章,并手写有“余款已付清。2019.9.11”等信息,涉及的产品包括187沙发三位(数量1,金额为23600元)产品,全部产品价格为172680元,折后价112188元。该187沙发三位产品即为本案的被诉产品;2.收据。出具时间分别为2019年7月22日、2019年9月11日,均加盖有奢筑公司公章,金额总额与订(送)货单一致;3.名片。名片载明“奢筑家具”“地址:广东佛山××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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