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4.25
【文 号】
【施行日期】2016.04.25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2015年,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倡导诚实守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努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知识产权审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9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8件,提审案件29件,申请再审案件696件,请示案件26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25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件,商标案件325件,著作权案件83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垄断案件3件,商业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4件,其他案件28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7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49.80%,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12件,商标行政案件266件,分别比2014年上升100%及198.88%;共有民事案件38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0.20%。另有2014年旧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836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4件,其中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39件,申请再审案件682件,请示案件26件。在审结的682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1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2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514件,裁定
提审81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38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16件,以其他方式处理33件。
  2015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专利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专利行政案件更多涉及的仍是技术特征的划分和解释、背景技术公开内容的确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等基础性法律问题,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等同侵权争议的案件比例较高,现有技术抗辩和先有权抗辩的运用比较普遍;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借助DNA等技术进行同一性对比方面继续向纵深发展,所涉技术问题更为复杂和专业;商标案件整体增幅较大,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在2015年再次出现大比例增长,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等法律问题仍居主导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更为突出;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基本平稳,新商业模式下的网络侵权问题仍然突出,影视作品著作权争议频发。竞争案件中商业秘密纠纷所占比例较大,权利人取证和举证能力较弱,进而导致保护范围难以确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还首次审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并对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根据服务大局的要求,结合案件特点,在行使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方面体现出如下特点:坚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倡导诚实守信,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和经济秩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保障和激励作用,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贯彻落实“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依法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增强市场活力;明晰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注重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深化司法公开,用公开促公正,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对核心价值建设的影响力。
  本年度报告从201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2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上述案件涵盖了已经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全部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38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专利权人主张本国优先权时的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
  在再审申请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88号】(简称“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指出,专利权人主张本国优先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未能提交与本国优先权主题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亦未能证明本案专利与在先申请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不能依据在先申请日享有本国优先权。
  2.在说明书引证背景技术文件的情况下,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正确理解
  在前述“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指出,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引证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在文件内容构成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且通过引证的方式,上述内容已经成为说明书所涉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则文件内容应视为已被说明书所公开。
  3.应用环境特征在方法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的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
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720号】中,指出,对于虽然未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却是实施专利方法最为合理、常见和普遍的运行环境和操作模式,应当在涉及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予以考量。
  4.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刘鸿彬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070号】中,指出,专利法意义上销售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立法目的,正确厘定销售行为与许诺销售行为之间的关系,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为此,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当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而不应以合同生效、合同价款支付完成、标的物交付或者所有权转移为标准。
  5.专利申请时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以技术特征等同为由在侵权判断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再审申请人孙俊义与被申请人任丘市博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张泽辉、乔泰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740号】中,指出,等同原则的适用
需要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且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判断主体、比对方法和比对对象
  在上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4)民三终字第8号】中,指出,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当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时,不应当将产品整体予以拆分、改变原使用状态后进行比对。如果实物照片真实反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客观情况,可以使用照片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
  7.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仪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23号】中,指出,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
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二者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设计特征的存在应由专利权人进行举证,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定。
  8.抵触申请抗辩成立的条件
  在前述“清洁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指出,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为由,主张不侵害专利权的,应当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已被抵触申请完整公开。在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时,抵触申请抗辩成立。
  9.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与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丹阳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童先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633号】中,指出,在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相近似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本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特征,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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