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_百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3.09.10
【文 号】
【施行日期】2013.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启动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方式及程序
  2013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按计划于9月份启动。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测评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园区自愿申报
  1.申报资格。2013年度具备示范园区申报资格的园区为截至2013年底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满1年的园区、原示范创建园区。
  2.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省局测评推荐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对申报园区是否存在第(四)项所述4个“一票否决”的情形进行审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申报园区知识产权整体状况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中的推荐意见,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国家局集中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评比,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1: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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