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管理中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企业专利管理中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企业专利管理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导致专利无法授权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主要是指在专利申请阶段,由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提出某项申请或逾期不答复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无法授权的情形。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被视为撤回将导致专利无法被授权,研发人员的成果将无法得到专利法保护,这对企业来说,将产生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竞争对手在此期间申请了同样的专利并被授权,则无疑会对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法律障碍。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应特别注意专利法中关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几种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及时提
出请求或给予答复,避免申请被视为撤回。
另外,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二、专利权终止导致丧失专利维权的基础
企业申请专利的重要目的是通过专利法保护自身的智力成果,应当说,专利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强保护”,我国在专利执法和司法领域已经建立起较为有效的保护制度。因此,如果一项专利是企业较为重要的专利,那么专利授权后维持专利权的有效状态将十分必要。但在实践中,常常有企业因为忽视专利的作用,没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终止的结果是专利权的丧失,即无法再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笔者曾代理一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原告为产品所设计的一款包装盒曾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但由于未及时缴纳年费而终止。该专利权终止后不久,市场上即出现了仿冒包装盒,原告由于丧失了专利权,无法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退而
求其次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保护是一个繁杂的证明过程,对原告的举证要求很高,特别是在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证明方面更是颇有争议。可见,企业因为一时疏忽导致专利权终止后,将给潜在的侵权者以可乘之机,这应该足以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为确保专利权有效,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自身专利进行梳理和监控,及时剔除无用专利,对于较为重要的专利,特别是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应当及时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三、企业因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而丧失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提及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
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里提及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上述内容是我国《专利法》在判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否能够授权的必要条件,这里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是以“申请日以前”为时间基准,以“国内外”为地域基准,以“公众所知”为主体基准,而并没有限定是谁让公众所知。换句话说,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内容通过发表、展览、公开销售、公开使用等方式让“公众所知”的,将破坏该发明创造的授权条件,导致不被授权或者即便被授权也极有可能被无效。这显然是企业对专利申请制度不了解所致。
因此,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应当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严格保密,禁止通过任何方式让“公众所知”,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确定申请日之后,再对外公开。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除此之外,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申请日前不公开”的原则,确保发明创造不因自己的在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
四、企业因在委托开发协议中对专利权归属约定不明而丧失专利权
企业在委托开发过程中,如忽视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属约定,将极易导致丧失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这就说明,如果在委托开发协议中,委托方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进行约定,则应当由受托方(即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相应地,该发明创造被授予的专利权归属受托方。
因此,企业作为委托方在签订委托开发协议时,应当特别注意对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应当尽可能地将申请专利的权利限定于己方,或者应当至少约定双方共有该权利。否则,企业花费巨资委托研发的成果将由他人享有专利权,这将对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企业因在加工承揽过程中未及时申请专利而引发权属纠纷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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