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发明创造、实⽤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侵犯其中⼀种专利项⽬都是违法的,那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发明和实⽤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判定原则
1、全⾯覆盖原则
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种形式:
(1)字⾯侵权
⼜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
当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
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在利⽤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对在先专利技术⽽⾔是改进的技术⽅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称依存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员在侵权⾏为发⽣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上的等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案的整体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适⽤等同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对于开拓性的重⼤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2)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案,⽽且这⼀变劣技术⽅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3、禁⽌反悔原则
禁⽌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种限制,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审判过程中,专利权⼈对权利要
求的解释应该⼀致,专利权⼈不能够为了获得专利,在专利申请⽂件(包括与专利局的来往信函)中,对权利要求做出狭义的或者较窄的解释,⽽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为了使被控侵权物能落⼊专利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做出⼴义的、较宽的解释。对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
适⽤禁⽌反悔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点:
(1)当等同原则与禁⽌反悔原则在适⽤上发⽣冲突时,即专利权⼈主张适⽤等同原则认定侵权,被控侵权⼈主张适⽤禁⽌反悔原则判定⾃⼰不构成侵权时,应当优先适⽤禁⽌反悔原则。
(2)禁⽌反悔的内容必须是已经记载在专利⽂档中的内容,包括从递交专利申请到授予专利这个过程中,专利申请⼈与专利局之间所有的来往⽂件、信函。
(3)禁⽌反悔的内容必须是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产⽣了实质性作⽤的内容。
(4)⼈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禁⽌反悔原则”,因为如果当事⼈不主张该权利⼈在专利申请中放弃否则承诺了某项权利,法院不知也不应主动调查。
(⼆)专利侵权的抗辩
1、专利⽆效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效是最常见、最简易的⼀种侵权抗辩,⼀旦专利被认定⽆效,侵权的基础不复存在,侵权也⽆从谈起了。
2、公知技术
公知技术是指已经进⼊公有领域的公知技术,任何⼈均可以不受限制地⽆偿使⽤。公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项已有技术等同,则被告的⾏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在适⽤⾃由公知技术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1)⽤已有技术进⾏侵权抗辩时,该已有技术应当是⼀项在专利申请⽇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案。
(2)法院适⽤⾃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只能就是否构成侵权做出判定,不能对专利是否有效做出结论。
(3)公知技术抗辩仅适⽤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于相同专利侵权。当专利技术⽅案、被控侵权物与被引证的公知技术⽅案三者明显相同时,被告不得依已有技术进⾏抗辩,⽽可以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权⽆效。
3、重复授权
侵权物具有专利权且先于原告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依法保护申请在先的专利。
注:如果原告专利权先于侵权专利的,则适⽤上⾯的全⾯覆盖原则判断是否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不可。
(⼀)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所述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途上是相同的,那么⼆者就是同类产品。
(⼆)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具体判断基准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和⾊彩分别相同或相近似。
判断⽅法是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显著差别,应考虑以下⼏点:
1、使⽤时容易看到部位的设计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2、当产品上某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以产⽣显著影响。
4、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材料、内部构造及性能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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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39: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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