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
① 专 专 利 或 申 请 利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递交日 |
发明创造名称: | 申请号条码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挂号条码 |
② 陈述事项: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 10月 08日发出的 第一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
③ 陈述的意见: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专利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修改了权利要求并对此作了详细的答复,具体的意见陈述请参见意见陈述书正文。 |
④附件清单 权利要求书替换页,1式1份,每份2页 权利要求书修改页,1式1份,每份1页 意见陈述书正文,共5页 |
⑤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 ⑥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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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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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陈述书正文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审查本申请文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2011年10月20日对于申请号为 ,名称为“ ”的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答复。
申请人认真阅读并研究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将有关问题逐条答复如下:
1、关于审查员指出的权利要求1至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13行至第6页第8行的记载,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上升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1(CN12345A),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为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公开了一种。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中,这与对比文件1中**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的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
2)**。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的**的问题。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解决**的问题时,不会由对比文件1得到任何启示,与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相结合而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具有如下优点:**,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0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经过上述修改,本申请文件克服了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继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早日授予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或修改的机会。谢谢审查员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