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如上讲所述,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最基本的逻辑要求,是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在先申请所公开。但如果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仅仅一部分技术方案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即称为部分优先权。如图所示:如某公司于1月1日在日本提出产品A的发明专利申请,但并未提出专门生产该产品的方法发明。该公司在6月1日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包含该产品A,同时还包含专门生产该产品的方法B。这时,在中国提出的在后申请的两项技术方案中,只有产品A可以享有日本1月1日的优先权,而方法B则不能享有日本申请的优先权。即在判断在后申请两项技术方案的专利性时、在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时。A技术方案是以1月1日为准,B技术方案是以6月1日为准,这就是部分优先权。当然,如果1月1日提出的在先申请包含产品A和方法B、而6月1日提出的在后申请除包含产品A、方法B以外,还包含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设备C。此时在后申请中虽然是A和B技术方案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基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只是一件,该A和B技术方案享有同一个优先权日。因此,仍应当认为是部分优先权。 所谓多项优先权,在逻辑关系上与部分优先权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在后申请中多项技术方案要求在先不同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无论是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如某公司1月1日在日本提出产品A的发明专利申请,3月1日又在日本提出专门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专利申请。后于6月1日向中国提出合案申请,即产品A和方法B,这种情况就属于多项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产品A享有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在后方法B享有在先申请B的优先权。在判断在后申请两项技术方案的专利性时,A是以1月1日为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而B是以3月1日为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因此,当是多项优先权时,也意味着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总是各有不同的优先权日。如图:
当然,上述所举例子是典型的情况,实际生活中可能发生相互交叉的情况。如某公司1月1日在日本提
出产品A的发明专利申请,3月1日在日本提出方法B的发明,6月1日向中国提出产品A、方法B、还有专门生产该产品所用设备C。此时,在后中国申请中有三个技术方案,一是产品A、二是方法B、三是设备C。显然在后申请A和B技术方案可以享有1月1日和3月1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C技术方案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如果从在后申请只有一部分技术方案可以享有优先权的角度来讲,可以认为该申请是部分优先权。但在后申请中A和B技术方案又各享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从这一角度讲,也可以认为在后申请又属于多项优先权。因此,将优先权划分为部分和多项优先权亦是相对的,其目的仅仅在于帮助人们更好的掌握优先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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