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保研细则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长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为了进一步鼓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激励有志于继续深造的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快人才培养,促进本科教学质量和研究生生源质量的提高。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推免生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免生,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遴选的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攻读硕士学位。推免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而直接参加招生单位的复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部、学工部、校团委、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推免生工作设在教务处培养科。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各学院的推免生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
第三章  推荐原则
第五条 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在对考试、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查。要充分利用推免生选拔方式,发现一些能力突出的创新人才。
第六条 推免生工作应考虑各硕士点发展的需要,适当照顾生源相对较少的学科。同时,为使各硕士点留出足够的名额供统考生选报,学校将对推免生较集中的学科进行调控。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党组[2000]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20064月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每年可选拔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工作特长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社会工作特长生),通过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形式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九条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社会责任心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十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在1-6学期(五年制18学期)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一条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外语要求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获得原外语四级证书)。
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统测。
日语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国家日语专业四级统测。
第十二条 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对在国家、省(
部)等竞赛中获奖的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生,要求在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前3年(五年制前4年)学习中课程重修学分在3学分以下,且重修成绩要达到75分以上。
社会工作特长生指符合教育部党组[2000]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长大学[2005]177号文件《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免试研究生从事学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者。
第十三条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记录。
第十四条 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五条 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硕士生入学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所有推免研究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文化课成绩排名,并且在本专业排名前25%的方可推荐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七条 由学生自愿申请,院、部根据推荐条件,依据学校制定综合排名办法,按专业学
科进行综合排名。学校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突出创新性人才的选拔,对文艺、体育及社会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十八条 综合排名办法:文化课成绩+附加分
文化课成绩:前3年(五年制前4年)∑(课程成绩分×学分)/∑课程学分
附加分:附加分为下列5项内容之和,总分值最多不能超过5分。
1、获得国家、省(部)级学科竞赛、学术科技竞赛加分细则:
加分分值
国家级学科竞赛特等奖、一等奖
5/
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
3/
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
2/
省(部)级学科竞赛一等奖
3/
省(部)级学科竞赛二等奖
2/
省(部)级学科竞赛三等奖
1/
国家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
5/
国家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二等奖(银奖)
3/
国家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三等奖(铜奖)
2/
省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
3/
省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二等奖(银奖)
2/
省级“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三等奖(铜奖)
1/
其它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特等奖、一等奖
3/
其它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二等奖
2/
其它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三等奖
1/
其它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一等奖
2/
其它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二等奖
1/
其它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三等奖
0.5/
学科竞赛、学术科技竞赛的具体项目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团体(小组)获奖者名次排名第一记全分,排名第二记全分的50%,排名第三记全分的25%,其余排名记全分的10%。同一作品(项目)同时在全国及省级竞赛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算。参加不同竞赛项目获奖的,分值可以累加。
2、国家、省(部)级文艺、体育竞赛加分细则:
加分分值
国家级文艺、体育竞赛一等奖
2/
国家级文艺、体育竞赛二等奖
1.5/
国家级文艺、体育竞赛三等奖
1/
省级文艺、体育竞赛一等奖
0.75/
省级文艺、体育竞赛二等奖
0.5/
省级文艺、体育竞赛三等奖
0.25/
文艺、体育竞赛的具体项目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团体获奖者名次排名第一记
全分,排名第二记全分的50%,排名第三记全分的25%,其余排名记全分的10%。同一作品(项目)同时在全国及省级竞赛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算。参加不同竞赛项目获奖的,分值可以累加。
3、个人发明专利、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具体如下:(只记第一作者)
刊物级别
加分分值
个人发明专利
5/
核心期刊以上级别
0.75/
公开发行刊物
0.5/
同时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的,分值可以累加。
4、参加社会工作:
干部层次
加分分值
校学生会主席,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2
校学生会副主席、副秘书长,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副秘书长,院学生会主席,校团委学生兼职副部长(副主任)
0.5
院分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0.35
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
0.25
院分团委(团总支)委员,学生党支部委员,系(年级)团总支书记,校学生会干事,学生社团联合会干事,院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各学生社团会长、理事长,校广播台台长、校报学生主编、副主编
0.1
每届指任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任职者须提供任命文件或聘书、荣誉证书。如果一个人有多项任职经历,只计算单项任职的最高分,分值不累加。
5.其它荣誉加分
加分分值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
1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党员,省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
0.5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团干标兵、优秀团员标兵
0.25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
0.1
获奖者需提供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原件。如果一个人同时有多项荣誉,只计算单项荣誉的最高分,分值不累加。
第十九条 在全国重大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者(特等奖、一等奖),由学院推荐可直接报教务处审核,不受以上条件限制,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全国重大赛事指由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各种竞赛。
第二十条  对于学生干部推免研究生从事辅导员工作(23免试研究生),在专业文化课成绩排名前25%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排名、双向选择、公开竞聘、择优选拔的原则,确定最终人选23)免试研究生的数量由人事处根据学生工作的实际需要下达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在广泛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部推荐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按学校公布的指标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并在院、部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院、部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院、部报学校教务处培养科。未经院、部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培养科和研究生招生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推免生初选名单进行审查,
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推免生初选名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推免生正式名单,并在全校张榜公示,公示期1周。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教务处培养科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无异议则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公布初选结果。
第二十四条 初选名单确定后,由接收学院组织复试(往校外推荐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复试),复试通过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按照陕西省招生办的要求填写有关上报表格并向拟推免生发放《推免生登记表》,材料收齐后到省招办办理录检手续。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初步录取学生最后1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使他们能够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2:24: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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