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机构星级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美容机构星级评价的原则与依据、评价规则、管理要求、评价流程、标识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美容机构星级评价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极限值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美容机构
运用专业技术(或手法)、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皮肤抗衰老、身体按摩、SPA、化妆文饰、美体塑形、纹绣、美容美发等服务的生活美容企业。
考核年
美容机构申请评价时间的前一个自然年。
4原则与依据
评价原则
评价活动应遵循:
——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参加的原则;
——简单、适用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评定结果(证书、证书编号等信息),遵从唯一性原则。
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要求。
5评价规则
总则
5.1.1评价活动
5.1.1.1星级评价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有效期3年。
5.1.1.2星级评价活动实行评价和评审分开,具体环节包括:通知、申报、受理、评价、审查、公示、批准、备案、发布和颁证。
5.1.1.3星级评价只考核美容机构考核年的经营管理情况,当年的运营管理情况仅供参考。
5.1.1.4美容机构申请评价的当年及考核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被上级管理机构处罚,则应间隔一个自然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5.1.1.5星级评价实行单店考核,即各店分别单独评定星级。
5.1.1.6初次申请星级评价的美容机构申请等级最高为三星级。
5.1.1.7美容机构申请更高级别的评定时应在获得本星级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5.1.1.8申请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评定的美容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半年以上。
5.1.2申请机构要求
美容机构申请星级评价应满足以下条件:
——依法注册并在合法营业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
——若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或强制认证等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资质;
——识别并遵守与本机构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等;
——具备本标准附录A中要求的必备项并正常经营运行一年以上;
——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由基本要求、建设规模、管理、经营、社会责任(诚信)等指标组成;基本分为100分,加分项为10分,共计110分(见附录A)。
星级设置
5.3.1星级评价分为五级,分别是: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
5.3.2星级评价的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10分。各星级的得分要求如下:
——五星级,得分100分以上;
——四星级,得分90分~99分;
——三星级,得分80分~89分;
——二星级,得分75分~79分;
——一星级,得分70分~74分。
6评价要求
评价机构
应由非上级管理部门、非行业企业的第三方机构组成,且具备下列要求:
——与行业无利益关系;
——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评价经验。
评价人员
评价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熟悉美容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公正;
——应具备识别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美容服务行业特点,独立于被评价企业。
评审机构
应由地方美容行业标准化技术机构牵头成立美容机构星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行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且负责下列工作:——组织星级评价活动,组建或指派评价机构;
——审核和批准评价结果,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应制定评审专家的任职要求及评审活动相关程序文件;
——对申诉与投诉的处理;
——对获得星级证书和标志的机构进行监督。
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的能力。
7评价流程
通知
委员会应每年确定评审活动方案,并发布评价通知。
申请
美容机构根据评价通知的要求,自愿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受理
委员会接到美容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核实各项申请材料,并做出受理答复。
评价
7.4.1.1委员会受理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评价机构实施检查和评价。
7.4.1.2评价机构实施检查和评价后应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符合附录C要求。
审查
委员会应组织会议对评价过程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给出评价结果。
公示
评价结果应在相关媒体、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15天。
批准
公示期结束后,委员会对公示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批,形成评定结果。
备案
委员会应将评定结果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颁证
由委员会向被评价美容机构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及标志。
8标识管理
证书与标志
8.1.1证书和标志由委员会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8.1.2证书与标志样式,见附录D。
年审与复审
8.2.1获得星级证书和标志的机构应接受委员会的年度监督评价。
8.2.2星级标志有效期为3年,美容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提出复审。
8.2.3美容机构发生变化,如机构名称变更、营业范围变更、地址变更、营业规模变更等,应向委员会报告,接受审查或重新评价。
申诉与投诉
8.3.1在公示期内,企业或个人可提出申诉与投诉。申诉与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评价人员组成或行为有意见;
——对评价过程有异议;
——对评价结论有异议。
8.3.2委员会负责申诉与投诉的处理,包括:
——建立受理、确认和调查申诉与投诉的处理流程;
——及时对申诉/投诉人提出的意见组织开展调查和复核;
——对申诉与投诉意见处理情况应书面通知申诉/投诉人。
监督
8.4.1委员会应对星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并明确监督内容、周期、方法等。
8.4.2星级证书和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本标准不符或给客户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以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星级直至取消星级,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8.4.3当被评价机构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应撤销其证书,取消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8.4.4美容机构自降级或取消星级之日起,恢复正常运营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9其它
委员会应制定星级评价费用制度,并对外公开。
申请机构应承担星级评价整个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证书标志的设计制作费;
——专家评审费;
——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0:25: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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