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摘要

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摘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4.26
【文 号】
【施行日期】2017.04.26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摘要
( 2017年4月26日)
  2016年,积极主动适应国际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基本司法政策,以严格保护、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统一规则为着力点,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庭2016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24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抗诉案件2件,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99件,申请再审案件601件,申诉案件3件,请示案件12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22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件,商标案件337件,著作权案件64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2件,垄断案件2件,商业秘密案件12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23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8件,其他案件18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52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84件,商标行政案件268件;共有民事案件372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35件,其中抗诉案件2件,二审案件11件,提审案件96件,申请再审
案件614件,请示案件12件。在审结的614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283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3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454件,裁定提审76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31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18件,以其他方式处理35件。
  2016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专利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仍集中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在化学和医药生物领域的案件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仍然是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认识误区,是专利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此外,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发挥的作用值得关注;商标案件继续保持整体数量上的高位运行,商标行政案件占比较大,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及在先权利的保护条件和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仍存争议,裁判标准和尺度有待明确和统一。通过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等弹性因素,在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的基础上,体现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相适应,“比例协调”原则在商标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基本平稳,涉及卡拉OK经营者等诉讼主体的关联性案件较多,当事人取证程序不规范以及证据认定标准不一的
情况仍然比较普遍;竞争案件中的商业秘密纠纷占比较大,争议焦点多集中于相关信息的秘密性,以及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等与权利基础的证明有关的法律问题,垄断案件的数量有所上升,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尚需积累和提升。
  本年度报告从2016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27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上述案件涵盖了已经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全部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39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的查明
  在上诉人礼来公司与上诉人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华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三终字第1号】中,指出,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
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的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2. 产品说明书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
  在再审申请人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中,指出,产品操作和维护说明书随产品销售而交付使用者,使用者及接触者均没有保密义务,且其能够为不特定公众所获取,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以交付给使用者的时间作为公开时间。
  3. 对专利法第四十七第二款中“追溯力”的理解
  在再审申请人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华隆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384号】中,指出,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上述判决内容不具有追溯力。但专利权被无效后,有关技术方案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由实施,专利权人无权予以制止。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4.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顾庆良、彭安玲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简称“磁悬浮磁能动力机”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案)【(2016)最高法行申789号】中,指出,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是指该技术方案本身符合自然规律,可实际应用并能够工业化再现。
  5. 专利法关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与“能够实现”之间的关系
  在前述“磁悬浮磁能动力机”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案中,指出,专利法第二十
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能够实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能否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两者判断标准不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6. 化学产品专利申请充分公开的要求
  在再审申请人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352号】中,指出,对于化学产品的专利申请,应当完整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
  7. 化合物新颖性判断中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认定标准
  在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2015)知行字第356号】中,指出,在涉及化合物专利是否具有新颖
性的判断过程中,对于现有技术文献是否已公开了该化合物,应以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该文献的启示,能否制造或分离出该化合物为标准。
  8. 使用同源性加上来源和功能限定方式的生物序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诺维信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85号】中,指出,对于保护主题为生物序列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考虑其中的同源性、来源、功能等技术特征对该生物序列的限定作用。如果这些特征的限定导致包含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生物序列极其有限,且根据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预见到这些极其有限的序列均能实现发明目的,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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