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归属

论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归属
一、职务发明概述
根据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了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和职务外观设计三类。其中,职务发明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核心。在我国《专利法》中,第6 条则是专门规范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的条款,职务发明同样为其调整。由于专利申请权后续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激励作用,决定了第6 条合理与否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单位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到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主观积极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进入21 世纪之后,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占国内发明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并且逐年呈现递增的趋势。但是,我国《专利法》第6 条由于其内容的不合理性,已经对单位研发的积极性和发明人的主观积极性造成不良影响。
(一)职务发明的概念与特征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它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发明创造的完成主体是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以下简称为发明人)。职务发明人,
指隶属于某个单位、与该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发明人。职务发明人或是履行本职工作,或是接受单位的其它任务安排完成发明创造,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次,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如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就不是职务发明创造。第三,发明创造是体现单位与发明人双方意志的结果。项目或任务是单位下达的,发明人必须秉承单位的意志,实现项目或任务的目的。而具体如何创造出来,其实施方案、操作工艺、方法步骤、条件状态以及彩结构、图形图案等多体现的是发明人的个人意志。
(二)职务发明与其它发明的区别
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是发明人在职务发明创造范围之外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体现的意志性不同。职务发明的创造过程受单位任务的约束,带有一定的被动性,体现的是单位与发明人两方面的意志;非职务发明是发明人完全凭自己的兴趣、爱好、意愿创造的,完全是主动的,不受单位约束,体现发明人的个人意志是绝对独立的。其二,发明人所受待遇和享有权利不同。职务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是履行其本职工作或单位委派
任务,据此,他除了可以向单位领取工资并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及条件资助外,还可获得单位的特别奖励。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不归发明人所有,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不能要求单位提供任何条件或特别待遇,但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完全归他所有。
2、职务发明与委托发明
委托发明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二者的区别:其一,职务发明人与受托发明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职务发明中,由于职务发明人是单位的职工,他与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两者的地位事实上不完全平等;在委托发明中,受托发明人与委托人之间则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协商委托完成发明创造事宜,他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二,专利权归属不同。职务发明,由于职务发明人与本单位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除非单位愿意放弃或让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不可能完全归职务发明人所有;在委托发明中,由于双方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专利权可以完全归受托人(即发明创造一方)所有。
二、我国职务发明归属法律制度的现状与探讨
(一)我国职务发明归属法律制度的现状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不仅明确定义了职务发明创造,而且将原《专利法》中的“物质条件”修改为“物质技术条件”,这表明职务发明创造过程中所利用的单位的条件不仅包括物质条件,也包括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包括该单位拥有的未向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情报、技术档案或设计图纸等,不过该单位拥有的已向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所谓的物资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等。可以看出,对一个创造性构思理解和模仿并不难,而对这一构思的提出却不是轻而易举的。因此技术条件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可能更重要。目前情况下,很容易在市场上买到一般的物质条件,如水电、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经不宜作为确定职务发明的主要标准,这也体现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信息的重要价值。《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样在职务发明归属问题上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目的一是想调动科研人员的积
极性,使其自筹资金,按照市场需求立课题,二是想利用单位的闲置资金、设备等,达到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优化组合,三是可以减少权益纠纷,使个人和单位之间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充分实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3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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