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2.07.26
裁判规则
  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要以说明书为依据,但这不意味着要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理解为必须涵盖说明书中记载的所有实施方式。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其保护的技术方案既可以是专利权人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合理概括而成,也可以是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故需结合权利要求的
限定判断其所依据的说明书中的实施方式。
正文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全幢。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丹伍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维,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莫尔豪斯路5775号。
  代表人:罗伯特·贾尔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哲勇,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高通公司、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苹果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66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苹果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050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苹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维、杨静,一审第三人高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崔哲勇及其专家辅助人TANGTong(唐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高通公司,专利号为20131049××××.1,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5月1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8年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3月1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计算机系统,其包括:
  处理器;
  触敏显示屏幕,其耦合到所述处理器,所述处理器接收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的手势输入并且在至少两个显示模式中的任何一个显示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机系统,其中:
  在给定的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处理器同时地操作至少第一应用程序和第二应用程序;
  在全屏模式下,所述处理器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提供针对所述至少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中的仅一个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
  在窗口模式下,所述处理器:
  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提供对应于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第一卡以及提供第二卡的第一部分,使得所述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不可见,所述第二卡对应于所述第二应用程序,其中至少所述第一卡显示来自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操作的内容,所述内容对应于:(i)来自应用程序的输出,(ii)任务,(iii)消息,(iv)文档或(v)网页;
  通过改变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对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的位置来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以及
  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这通过如下来进行:(i)基于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触来将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标识为被选择,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第一卡或第二卡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被关闭;
  其中,响应于接收用户输入,所述处理器将所述计算机系统进行至少如下转换:(i)从所述全屏模式转换到所述窗口模式,或(ii)从所述窗口模式转换到所述全屏模式。”
  2017年12月12日,苹果公司请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权利要求1-20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8-2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苹果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WO2008/030976A2、公开日为2008年3月13日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计算设备(参见说明书全文、权利要求1-45、附图1-64),该设备具有带有图形用户界面(GUI)的触敏显示器(也称为“触摸屏”)、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相当于本专利的处理器)、存储器、以及程序。所述程序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被配置成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包括:用于检测与所述触摸屏
显示器的一个或多个手指接触的指令(相当于本专利的触敏显示屏幕,耦合到所述处理器)。图39A至39M示出根据一些实施例的浏览器的示例性用户界面。在一些实施例中,响应于在完成图标3938上的敲击或在完成图标3938上的其它预定手势(相当于本专利的处理器接收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的手势输入),将位于显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满屏幕(即,该浏览器网页以窗口或全屏两种显示方式来显示,在全屏显示时,提供仅针对浏览器网页窗口的用户界面)。UI3900G(图39G)是用于将新窗口添加到应用(诸如浏览器147)的UI。其包括显示窗(例如网页3912-2)(即,以窗口形式显示浏览器网页时,处理器在触敏显示屏幕上提供第一窗口)和至少一个隐藏窗口(例如,网页3912-1和3934-3,以及可能完全隐藏在屏幕外的其它网页)。响应于在触摸屏显示器上检测到手势,将该应用中的显示窗口移离显示器,并将一隐藏窗口移到显示器上。例如,响应于在屏幕的左侧检测到敲击手势3949,将具有网页3912-2的窗口向右部分地或全部移出屏幕,将具有网页3912-3的窗口完全移出屏幕,将具有网页3912-1的部分隐藏窗口移到显示器的中心。在一些实施例中,响应于在完成图标3938上的敲击或在完成图标3938上的其它预定手势,将位于显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满屏幕。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7: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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