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单一性问题(虽属于专利申请应驳...

专利代理实务单一性问题(虽属于专利申请应驳回但不是无效情形)条款总结
1、【核心法条】A31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辅助法条】R34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R42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
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R43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审查指南规定,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审查指南9.1.2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3、【要点解析】★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判断: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明显缺乏单一性;否则不明显缺乏单一性。
★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判断法:出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判断是否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有,则具备单一性;否则不具备单一性。
★单一性虽属驳回条款,但不是无效条款,不能用来作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单一性针对的是权利要求,故需要将没有单一性的两个权利要求分为两件申请。至于说明书,可以与原申请一致,也可以删除不具有单一性的方案。
★判断是否具有单一性的方法:步骤1: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具有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步骤2: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为特定技术特征?/步骤1: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各自特定技术特征是什么?步骤2:这些特定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相同或者相应?
4、【答题模板】■单一性问题的一般论述:1)以单一性作为无效宣告理由的论述: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请求不予考虑。2)明显缺乏单一性的论述:独立权利要求A解决了C技术问题,独立权利要求B解决了D技术问题,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无相互关联,它们之间也不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A和权B之间没有单一性,应该分案申请。3)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不明显缺乏单一性)仍无单
一性的论述:独立权利要求A和B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C,但采用的技术手段分别是D和E,没有相同或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不具备单一性,应该分案申请。4)有单一性的论述:权利要求A和B中均包含“C”这一相同(/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技术上相互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具备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模板1]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权利要求撰写时作为分案理由):
权利要求X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XXX,权利要求Y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XXX,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应,从而两个权利要求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分案申请即分别作为两份申请提出。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3:21: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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