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2015年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提高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产业化水平,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区工作、学习、常年居住的个人,申请地址在我区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提出PCT国际申请的专利,以及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机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我区专利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产品化、产业化的市场应用前景,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专利资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备案的专利方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款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范围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的专利权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在国家、省、市专利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址必须属于我区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且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我区的统计和考核范围。
第七条专利资助的范围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和部分代理费用;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和部分代理费用;
(三)PCT国际申请的部分费用;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八条专利奖励的范围如下:
(一)获得国家、省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或项目;
(二)在我区开展业务并取得一定进展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在专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专利资助及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专利资助条件如下:
(一)申报前专利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其中发明专利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且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我区统计和考核范围;
(二)申报前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在申请资助时应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在我区经科局已经备案的专利。
第十条专利资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不超过4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不超过1000元。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金额时,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授权后当年内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三)依照PCT条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国际阶段的资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为参照依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
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金额时,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依照PCT条约进入国家阶段后不再资助,同一主题向不同国家申请的专利视作重复申请,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同一内容的专利,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首次申请的第一件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1万元或5000元资助,但与第十(一)条不重复资助。
获得资助的专利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
第十三条对于设有专利工作机构、专利管理制度比较完备、制定了专利发展战略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企事业单位当年完成发明专利20件以上(含20件)的第一发明人,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在我区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对于在我区租用场地一年以上并派专人在我区开展专利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机构,当年代理我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专利(申请地址在我区)100件以上,一次
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按上级部门的奖励金额予以1:1
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的专利项目,按照科技项目配套办法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备案、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专利资助备案要求如下:
(一)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后,在当月25日前,凭受理通知书(或发明
专利证书)向专利权人所属的区属总(集团)公司、创新创业中心(留创园)、火炬职业
技术学院备案;每月25日后获得受理或授权的专利,纳入次月备案,备案时需同时报送
下月专利申请计划。
(二)由区属总(集团)公司、创新创业中心(留创园)、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每月30日
前汇总后,报送区经科局备案。
(三)无归属区属总(集团)公司、创新创业中心(留创园)和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的
单位及个人,按专利申请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到对应的总(集团)公司备案(见附件一)。(四)专利备案截止到每年的11月30日,12月份申请的专利延迟到下一年度1月份备案。(五)主管单位提交《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申请备案及计划表》(见附件二)。
(六)初次备案时,提供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专利资助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据或者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且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
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请求书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发明专利还
须提供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须提供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工
作单位证明,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一条申请国家、省专利奖配套奖励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费用奖励申请表》(附件四);
(二)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的,须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所代理专利的汇总表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奖励的,须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汇总表及相关证明。第二十四条除备案材料外,其他申请材料在申请资助或奖励时集中受理、集中审核,由申请人提交区属总(集团)公司、创新创业中心(留创园)、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等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由主管单位报送区经科局,具体报送时间由区经科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前通知。
无归属区属总(集团)公司、创新创业中心(留创园)和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的单位及个人,按专利地址所在的社区到对应的总(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区经科局负责专利费用资助、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提出资助、奖励意见,报送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资助费用,并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专利资助和奖励原则上按照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持有人)给予,对于我区个人和企业作为第二申请人(或第二持有人)与区外机构合作开发申请专利但在我区进行产业化的,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同时,可进行考核审批后给予部分资助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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