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1.11.12
裁判规则
  一、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此,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需要审查的内容是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限定了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对技术方案所利用的自然规律是否进行了清楚地阐述和限定。
  二、行为人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曜,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宝,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喜,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
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79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曜、赵鑫,上诉人凯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李德宝,被上诉人瀚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王明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9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事实与理由: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专利号为201010160266.4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一)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加以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长碳链二元酸溶解度非常低”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高温水结晶”机械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结晶”。原审判决单纯从字面含义出发,认为首先应当解读为“以高温水为溶剂,将步骤(2)得到的晶体完全溶解再以结晶形式析出,或者不使用溶剂,完全熔解再结晶析出的方式”背离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认知。(二)
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关于步骤(3)的描述是清楚的。通过对说明书内容的阅读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在“高温水结晶罐”中进行的该“结晶、分离”步骤的准确含义应当是“在罐设备中,在高温水的作用下,以结晶形式获得并分离出二元酸产品”,该步骤并非严格的“溶剂结晶”或者“熔融结晶”方式,与步骤(2)中“结晶”含义不同。(三)凯赛公司对技术方案的解读不存在前后矛盾。在本案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凯赛公司解释步骤(3)的物料状态时主张,该步骤中二元酸在高温和水的共同作用下,处于“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该解释基本符合本领域认知。而在第425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瀚霖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就本专利再次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第425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以下简称第42594号决定)所对应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凯赛公司作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3)中不存在熔融的情况”的意见陈述,其目的仅在于否定本专利步骤(3)是“熔融结晶”这种特定的结晶方式,与其在本案中的陈述并不存在前后矛盾。原审判决实际上将专利权人的主张扩大解读为否定“步骤(3)中可能存在部分熔融的二元酸”,并由此认定与专利权人此前对于本专利是一个“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的陈述前后矛盾,该认定与事实不符。(四)相关事实已经在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中获
得确认。凯赛公司和瀚霖公司自2012年起即围绕本专利和相关专利权在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上述纠纷的生效判决中,均涉及一份2003年10月3日拟稿的SOP(标准化操作程序)复印件(以下简称2003年SOP),其中记载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相同的生产工艺,该证据被人民法院作为认定本专利实际发明人应为凯赛公司职工的定案依据。根据2003年SOP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中的操作在发明伊始即被称为“高温水结晶”步骤。而对于该名称的技术含义以及其中的具体操作细节,无论是现专利权人凯赛公司还是原专利权人瀚霖公司,应当都是明晰的,在实际生产中,也是这样操作的;同时,也再次印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不存在权利要求术语不清楚,进而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情形。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凯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判令瀚霖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本身限定的技术方案清楚。1.权利要求1已对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进行了清楚、完整的描述,即包括4个步骤,并对每个步骤的操作方法和操作条件进行了限定。2.权利要求1步骤(3)已清晰地记载了物料来源,放入至何种设备中,控制的温度范围以及时间,以及降温的温度范围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表述,能够完成具体操作,并明晰其边界。3.基于长碳链二元酸在水中溶解度较低
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步骤(3)的“高温水结晶”不应是“二元酸全部溶解于水中并通过降温全部结晶再次析出”的过程。4.步骤(3)所述的“完全结晶”是指降温后,溶解在水中的二元酸由于溶解度降低而基本均析出结晶,并非“二元酸完全溶解后再完全结晶”,且权利要求中也未对长链二元酸的溶解性进行任何限定。(二)通过本专利说明书亦能清楚界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说明书详细记载了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一致,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给出了具体的实施例,步骤(3)也给出了控制温度、保温时间和降温温度的具体点值,描述的具体操作过程亦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同时,还给出了总酸含量、单酸含量、总氮含量、Fe离子含量、灰份含量、水份等方面的技术效果数据,并与现有技术进行了比对。因此,说明书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通读说明书后,既知晓如何实施,又能清楚界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三)专利法之所以要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其目的在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边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何种技术方案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进而构成侵权,何种技术方案不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可以避开其保护范围,并自由实施。原审判决认为“鉴于长碳链二元酸在水中的低溶解度,步骤(3)所述结晶工艺在技术上明显不合逻辑,也没有生产上的实际意义”,
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理解有误,并没有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基本含义。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款的规定。(四)由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且权利要求1与瀚霖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瀚霖公司辩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中的两个用语“水”与“结晶”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1.“结晶”在化学领域具有通常含义,即:热的饱和溶液冷却后溶质因溶解度降低导致溶液过饱和,从而溶质以晶体的形式析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对“结晶”作出特别限定,因此应当采用通常含义来解释步骤(3)中的“结晶”。2.权利要求1步骤(2)中的“一次结晶”“物料完全结晶”“结晶物料”中的“结晶”都是采用通常含义来解释。根据“同一权利要求中的相同用语应具有相同含义”的解释规则,步骤(3)中的“结晶”也应当采用化学领域的普通含义来解释。因此步骤(3)保护的是“以水做溶剂,通过二元酸的结晶来实现提纯目的”的技术方案。3.从权利要求记载的文义可知,步骤(3)是通过二元酸颗粒在水中进行结晶工艺来纯化二元酸颗粒的方法,说明书实施例1、2、3对步骤(3)的描述与权利要求1的记载基本
一致。4.由于十二碳二元酸在水中的溶解度太小,因此“以水做溶剂,通过二元酸的结晶来实现提纯目的”的技术方案需要大量的高温水及巨大的结晶罐等配套设备,仅在理论上有可实施性。在实践中,不仅工业生产中不会采用,就连实验室也不会采用。(二)凯赛公司在两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步骤(3)给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也能说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清楚。1.在本案中,凯赛公司认为步骤(3)中的二元酸实际上处于一个“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部分溶解”是因步骤(2)残留的醋酸溶解了部分二元酸颗粒,“熔融”是因为二元酸颗粒中混有杂质,降低了熔点。2.在第42594号决定所对应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凯赛公司认为步骤(3)“高温水结晶”与步骤(2)一样,都属于结晶工艺,这个解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义解释一致。3.在第42594号决定所对应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凯赛公司还认为步骤(3)是“洗涤工艺+结晶现象”,并推翻了之前提出的残留醋酸导致部分溶解、存在熔融、属于结晶工艺等观点。(三)在两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认可了凯赛公司的第一种解释和第三种解释,也能说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清楚。1.在被诉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同凯赛公司主张的“该步骤中二元酸实际上处于一个‘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但在第42594号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又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中“不存在熔融情况”。2.在第42594号决定中,国家
知识产权局将步骤(3)认定为“洗涤工艺+结晶现象”,但是由于长链二元酸在水中的溶解度太小,为了让溶于水的微量二元酸结晶析出,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能源,因此,这种先形成过饱和溶液,再实现长链二元酸“再结晶”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可行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四)在本案上诉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凯赛公司对步骤(3)中的“结晶”给出了相反的解释,也能说明步骤(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诉状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步骤(2)与步骤(3)的相同用语“结晶”具有不同的含义,而凯赛公司在上诉状中却认为步骤(2)与(3)中的“结晶”具有一致性,仅此就足以确定步骤(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五)如果凯赛公司实施了步骤(3)“高温水结晶”,实现了“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那将是本领域重大的技术突破。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实现“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的技术手段,属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4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3958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技术   结晶   要求   权利   公司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