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例外(一):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甲公开使用披露了发明内容。由于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据§102(b)(1)(A)规定,甲的披露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如图2所示。倘若在一年宽限期内披露发明内容的人是第三方乙,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AIA 35 U.S.C. §102(b)(1)(A),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9参见AIA 35 U.S.C.
(1)(B),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例外(二):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第三方乙公开使用披露了该发明内容;但在乙披露之前,甲已经提前公开了发明内容。由于甲的披露早于乙,且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102(b)(1)(B),甲乙二人的披露均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授权,如图3所示。这里,若乙的公开使用早于甲的公开使用,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102(a)(1)和§102(b)(1)的规定整合,对第一类现有技术的判定可参照如下流程图。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基于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涉外法律语言服务研究”(2020BSCX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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