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西班牙专利制度中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比较及思考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州510180)
摘 要:为提高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拟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本文拟以西班牙专利开放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例,初步探讨我国在设计和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相关问题,在如何增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吸引力、如何强化对专利权人应有的制约、拓宽开放许可中许可使用费的确定途径、明确被许可人在实施过程中的通知义务等方面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专利开放许可中国西班牙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一直位居世界前列,授权专利数量也逐年攀升。与之并不匹配的是,虽然授权专利数量庞大,但我国专利的技术转移转化、专利的实施和运用的程度并不高。根据《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的专利许可率(即成功许可他人使用专利件数/所拥有的有效专利件数)总体为6.1%;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个人的专利许可率相对较高,但也为8.1%,而科研单位的专利许可率仅为2.0%。而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 2017) 》,蓝皮书认为我国的专利许可实施率仅为2%。
导致专利运用程度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专利交易市场不成熟和专利供需信息不对称是重要原因。基于此,为了提高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拟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1]。
西班牙是较早设置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国家,其于1986年便在其专利法中设置当然许可制度(Ex officio licenses),随后,在新的西班牙专利法中,这一制度得以保留和完善,形成现行专利法中规定的开放许可制度(Licensing of right),在数十年的实践中,这一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并取得良好的应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专利技术的实施率与产业化率。
本文拟以西班牙专利开放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例,初步探讨我国在设计和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
相关问题。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实施许可的相关规定和专利实施许可现状
专利运用是实现专利市场价值的重要环节,是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除专利权人自行实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之外,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实施和运用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主要形式。
《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通过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实施,促使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和应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按照自愿原则经协商而订立的合同,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可以将专利实施
作者简介:宋萍(1983—),女,湖北孝感人,硕士,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电学领域专利审查;黄欢(1985—),男,湖北汉川人,硕士,副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机械领域专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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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8:19: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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