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3.17
【字 号】粤财采决〔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1〕1号
  投诉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观海路00266号滨海资
  本管理中心C座101
  法定代表人:李祥啟
  委托代理人:陆涛生
  被投诉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A
  相关供应商: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衡水市武邑县东风东路92号
  投诉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就“省政协文史馆和办公区修缮及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新建地下车库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及配套服务”(编号:440000-202010-142001-0112)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不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经补正,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5日重新向我厅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投标单位需要具备本次招标的平面移动类机械式立体车库产品型式实验证书,投诉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奥塔公司)具备平面移动类立体车库的生产资质及型式实验报告。二是河北奥塔公司上没有相关智能车库项目案例及相关软件著作专利和发明专利。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上没有满足商务评审表所需的软件发明,且只有1项北京天宏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的专利。因此,河北奥塔公司商务评分在扣除项目经验3分、企业综合实力6分后,应得11分。而评委评分为17分,商务评分虚高。
  投诉人请求:重新核实项目中标单位河北奥塔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评标的公正性。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采购文件要求的“型式试验证书”具体应包含符合《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Q7002-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二是经查询相关系统和单位,核实河北奥塔公司投标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10Q24-202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TS*******-202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编号:19-Z-0549)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编号:TX4000-04-******)均属实。因此,采购人认为河北奥塔公司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三是采购人委托众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河北奥塔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验、企业综合实力、维修服务响应、软件升级服务响应等情况进行复核,认为中标单位的商务评分得分17分属合理。四是目前已正式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开始履行。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根据《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的有关规定,河北奥塔公司生产许可旧证仍在有限期内,因此采购人认为河北奥塔公司制造平面移动类立体车库符合市场监督局要求,投标文件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要求。河北奥塔公司发明专利是北京天宏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评标委员会认为该行为属于企业间正常商业行为。经检查,河
北奥塔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详细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及型式试验合格证”等材料。
  相关供应商(河北奥塔公司)答复称:招标项目为三层平面移动类车库,本公司具备十五层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的型式试验合格证,符合招标要求。本公司投标文件提交有业绩合同及已完成项目验收报告、设备发明专利及设备控制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取得相应得分。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省政协文史馆和办公区修缮及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新建地下车库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及配套服务”(编号:440000-202010-142001-0112,预算金额936万元),采购人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采购公告,2020年11月26日开标和评审,2020年12月1日发布中标公告。
  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查明,河北奥塔公司投标文件(第661页-664页)共提交了四份
著作权人载明为河北奥塔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经审查,其中:登记号为2020SR1168462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河北奥塔公司、软件名称为平面移动类立体车库存取车操作系统V1.0。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确认,登记号为2020SR1168462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实际著作权人为成都致靖维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软件名称为捡拾圆捆机液晶显示系统V1.0,与河北奥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证书所记载信息不一致。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拟投入本项目的相关机械停车设备控制软件具有软件著作权”设置为商务评审因素,河北奥塔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供应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北奥塔公司中标无效,对投诉事项不再进行具体审查。
  (二)鉴于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与河北奥塔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对在投诉处理调查中发现的河北奥塔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另行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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